姐姐意圖獨占房產 狀告殘聯要求撤銷妹妹智殘證
據揚子晚報 殘聯給參加人發殘疾證,這在很多人心目中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為,可是有這樣一位吳女士,卻狀告殘聯,要求法院撤銷殘聯給她妹妹發的證。法院一審查,發現背后隱藏著一個房產繼承的問題。那一張小小的殘疾證,關系到吳女士的已故妹妹在生前做出處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時,是否合法有效。
訴狀:妹妹換領智殘證時,智力已恢復正常
今年3月,南京市民吳維來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請求法院撤銷殘聯批準發放給她妹妹吳紅的二代殘疾人證,并承擔訴訟費。吳維說,妹妹吳紅于2006年4月辦理了智殘三級的殘疾證,并于2009年7月換發了第二代殘疾人證。但是,市殘聯、建鄴區殘聯制發的吳紅二代殘疾人證的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吳維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以及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要有嚴格的認定程序和法定的認定主體,而妹妹吳紅換領二代殘疾人證的實際情況卻是,吳紅接到通知后將第一代殘疾人證交給了所在居委會,其后不久即拿到了二代殘疾人證,其間未有任何檢查核準程序,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在換領二代證前,吳紅盡管身體不是很好,但智力已經恢復正常。
隱情:因持有智殘證,公證處撤銷了妹妹的遺囑公證
妹妹智力恢復正常,和吳維有什么關系呢?事實上,以上都不是吳維說話的重點,她的重點在后面。吳維說,吳紅生前多年的生活、治病都由她和愛人照顧,因此吳紅生前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同意其房產由她一人繼承。但公證后不久,南京市公證處因吳紅有智力殘疾,又撤銷了該公證書。吳維認為,該殘疾證的存在剝奪了自己的合法繼承權,因此應予撤銷。
法庭上,南京市殘聯舉證稱,吳紅是經過具備鑒定資格的腦科醫院殘疾鑒定小組鑒定,于2006年評定為智力殘疾三級,后來換發證時,也有吳紅的簽名,申請表上貼的也是她的照片,在發證程序上是合法的。而且,據向專業醫院方面了解,智力殘疾在科學層面,以現有的技術實現康復以及完全治愈可能性較小。此外,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規定,殘聯是人民團體,不是行政機關,發放殘疾人證的行為并非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而是對殘疾人殘疾狀況的一個書面證明。公證處之所以撤銷公證書,是從當事人吳紅的客觀實際殘疾狀況進行的處理,并非因為殘疾人證的存在。如果吳維認為公證處處理不當導致其權益損失,應該告行政權力委托方,即地方政府,而不應該告殘聯。
后果:遺囑被撤銷,一人繼承房產變成三人共同繼承
法院通過審理發現,吳紅的法定監護人,并不是吳維,而是她的父親吳洪文。而且,吳紅和吳維也從來沒有住在一起,吳維只是在吳紅生病時前去照顧。而且,吳維之前并不知道吳紅換領二代殘疾人證的事情,一直到2010年9月遺囑公證書被撤銷時,才知道此事。對此,殘聯方面認為,考慮到吳紅生前一直由吳維照顧,對于吳紅申領殘疾人證的事實以及其客觀生理狀況,吳維理應明確知曉,而實際上到吳紅死亡,吳維均未表示異議,而在繼承房產一事受阻時,才提出撤銷殘疾人證,既不符合客觀實際也違背了誠實守信原則。而且,吳紅死亡后,其殘疾人證已經自然失效,不存在撤銷的基礎了。
法院審查后發現,吳紅的遺囑繼承公證被公證處撤銷后,她的遺產就變成了法定繼承,按此,對吳紅財產有繼承權的人,就不光有吳維一個,吳紅的父親,即法定監護人吳洪文,以及吳紅的另一個哥哥吳明,對吳紅的財產也有繼承權。如果法院撤銷殘聯發給吳紅的殘疾人證,就意味著法定繼承又要變回遺囑繼承,繼承權將由吳維、吳洪文、吳明三人,變成吳維一人。法院認為,應該通知作為利害關系人的吳洪文和吳明參加訴訟作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實。但是,在法院決定送達文書后,吳維突然以家庭內部達成協議為由,決定撤訴了,法院審查后,認為吳維撤訴沒有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準許其撤訴(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建法 羅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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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有關無行為能力
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將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規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規定他們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其能力范圍的民事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則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以上相關法律規定,旨在保護此類人群的合法權益,防止他人利用他們在智力、心理上的障礙,侵害他們的利益。對于智力殘疾人是否屬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認定,但相關法定鑒定機構,可以對智殘人的行為能力進行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