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訂婚送一萬彩禮 反目訴至法院無證據被駁回
據中新網重慶 (許世雄)重慶巫山縣一男子與女友訂婚后給付了1萬多元彩禮錢,后因女友外出務工男子認為其無誠意,訴至法院欲討回彩禮,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近日,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原告鄧黎明經人介紹與被告李梅認識并訂婚,后被告李梅外出一直不露面,原告遂以沒有維持婚約關系的必要為由,起訴要求返還訂婚時所給付的彩禮錢。該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鄧黎明要求被告李梅返還10080元彩禮款的訴訟請求。
原告鄧黎明起訴稱,2009年2月,原告鄧黎明與被告李梅經人介紹相識后訂立了婚約關系,并按照當地習俗向被告給付了10080元彩禮。同年4月初,被告只身前往廣東省珠海市務工。原告在得知這一情況后,曾兩次趕赴廣東省珠海市試圖與被告聯絡感情,均被拒絕。鄧黎明稱被告在戀愛過程中缺乏誠意,無法進一步交往,且已失去維持婚約關系的必要性,現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錢10080元。
原告為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向法院申請了證人鄧中云、王禮輝、向玉翠出庭作證,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給付了10080元彩禮的事實。但法院認為,三證人或與原告有親友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其證明內容未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未作答辯。但法院當庭出示了被告母親李德鳳的詢問筆錄,用于證明李梅外出、無聯系方式等內容。
法院認定,2009年1月29日,原告鄧黎明經向后正、向裕祝介紹與被告李梅相識確立戀愛關系。同年1月31日,原告鄧黎明便外出廣東省中山市務工。同年2月12日,原告父親鄧習金邀請被告李梅到家中玩耍。次日,原告父親為慶賀被告李梅的到訪,遂宴請了原告家族的親朋好友,但介紹人向后正、向裕祝及被告的親友均未在場。同年3月,被告李梅外出廣東省珠海務工。自同年4月起,原告鄧黎明與被告李梅便未再保持戀愛關系,雙方至今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不能以此索取財物。原告鄧黎明訴稱直接向被告李梅給付了彩禮款10080元,并沒有通過介紹人或者向被告李梅的家人給付。同時,在原告所陳述的給付過程中,除了原告的親友外,慶賀現場僅有被告李梅本人。現原告所舉示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向被告李梅給付了彩禮款,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返還彩禮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