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分財產 父親竟想分女兒6萬元壓歲錢
浙江在線訊 昨日,江北法院調解了一起離婚案件。
這年頭離婚不稀奇,這對“70后”夫妻離婚理由也平常,無非是夫妻性格不合,感情淡了,勉強沒意思了。
但在法庭上,夫妻兩人把感情、孩子和其他財產都處理好之后,卻因為另一筆錢鬧開了。
女兒的壓歲錢有6萬元
這筆錢,是他們的14歲女兒歷年來收到的壓歲錢。
每逢過年,除了他們自己給女兒壓歲錢,女兒還能從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以及其他的親戚朋友叔叔阿姨那里收到紅包。
女兒上五年級時,他們算了算女兒收到的壓歲錢,發現竟然已經有好幾萬元了。
當時,他們就將這筆錢湊5萬元整,以女兒的名義存進了銀行。
接下去的兩年,女兒收到壓歲錢,他們繼續存銀行。今年他們離婚時,女兒名下的存款已經有6萬元了。
雙方爭議分不分這筆錢
分不分這筆錢?這兩人意見不一。
男方說,除自家長輩給壓歲錢外,女兒從親戚朋友叔叔阿姨那里收壓歲錢,作為父母就肯定也要同時給對方的小孩發壓歲錢。“對壓歲錢,我們有過共同支出,這筆錢理當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要分掉。”
女方不同意男方的提議,明確地說:“這是女兒從小到大的壓歲錢積攢而成的,又存在她的名下,自然是女兒的個人財產。作為父母,我們沒這個權利分。”
男方反駁:“女兒歸你撫養,你當然不想分啦。我怕到時候女兒用不到這筆錢,早被你私吞了!”
聽到男方如此說法,女方爭辯。兩人鬧得面紅耳赤。
法官調解確定為“教育基金”
法官為雙方主持調解,雙方對女兒壓歲錢的歸屬和保管問題終于達成了共識——
壓歲錢是女兒的個人財產,歸女兒所有;為了保護女兒的利益,銀行存單由爺爺奶奶代為保管,支取密碼由女方設置;到女兒滿18周歲時,這筆錢就作為女兒的教育基金,如何使用由女兒和父母共同商定。
以案說法
壓歲錢是孩子財產父母不能隨意處置
承辦上述離婚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現實生活中,長者給晚輩壓歲錢的習俗由來已久,這種行為沒有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在法律意義上,應被視為一種長輩對孩子的贈與行為。而孩子拿到錢后,贈與就完成了,長輩不得反悔。況且,銀行存款實行實名制,上述離婚案件雙方爭議的這筆錢,是女兒累積多年的由他人贈與的財產,不應當列入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男方擔心女方會將錢隨意處置的問題,其實法律上也有明文規定。”法官說,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監護人還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考慮到萬一發生監護人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情況追究起來會比較麻煩,法官在主持調解中,從保護孩子利益出發,讓離婚雙方商定了銀行存單和支取密碼由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女方分別保管這一條。
“還有一點也很重要。”法官強調,從孩子角度來說,她已擁有壓歲錢的所有權,但她畢竟還是未成年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避免她不當使用這筆巨款,還需要由家長對這筆錢的使用情況進行約定,并不是孩子想怎么花就可以怎么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