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一男子扶摔倒老人被判賠償七萬元

吳俊東認為,手上的證據都能證明自己沒有撞過人。朱麗珍攝
剛出校門不久,浙江金華的“90后”小伙吳俊東就惹上了一場官司。
吳俊東稱,去年11月23日,他駕駛自己的三輪摩托車回家,途遇一對老夫妻駕駛電動自行車。他超車不久,電動車倒地,吳俊東停車施救,打電話叫來父親把受傷的老夫妻送到醫院并墊付了1000元醫藥費。
吳俊東說自己是在見危施救,而受傷老人則一口咬定吳俊東就是肇事者。受傷老人索賠遭拒后一紙訴狀將吳俊東告上法庭。盡管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報告“無法證實兩車是否碰撞、刮蹭,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但終審法院仍判令吳俊東承擔70%的責任,賠付兩位老人近7萬元。
吳俊東是被誣陷的見危施救者,還是自我粉飾的肇事者?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法院判決應偏向揚善還是懲惡?近日,中國好人網的公益律師團與吳俊東簽署了代理協議,免費為吳俊東打這場官司。
公益律師團團長朱永平律師稱:“我們就是想通過此案,去糾正一個有廣泛影響的不恰當的案例,這類案例給我們中國人的道德所帶來的傷害,國人是傷不起了。”
撞還是沒撞?事故描述出現兩個版本
2010年11月23日中午,浙江省金華市的吳俊東開著父親的三輪摩托車從婺城區湯溪鎮回寺平村。途中,他捎上了同路回村的戴旭清。
據吳俊東描述,在回村途中,他看到前方有一輛電動自行車在右側車道行駛,車上坐著一對老年夫婦,就按了喇叭,前方的電動自行車主動往右邊靠,吳俊東超車,兩車交會時,“相距大概有半米”。
超車后前方是一段上坡路,吳俊東見迎面開來一輛速度較快的黑色轎車,就踩了剎車。這時,后方傳來一陣驚叫。吳俊東回頭一看,那對騎電動自行車的老年夫婦摔倒在地。
吳俊東停下車想去幫忙,但戴旭清提醒他:“我們又沒碰到他們,你別多事。”吳俊東未聽勸告,停車去扶老人。
“你開車怎么這么不小心?你把我們撞傷了。”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吳俊東致使他二人摔傷的,這陣勢讓剛剛20歲的吳俊東傻了眼,拿不定主意的他,掏出手機打電話向父親求助。
“我是出于好心,停了車過去問情況,沒想到,他們反咬我一口,說是我刮撞到他們才使他們倒地的。我驚呆了,當時反應不過來,就打電話給我爸爸。”吳俊東說。
交警部門提供的筆錄上顯示了吳俊東當時給父親吳秀芝打電話的內容:“我給爸爸打過電話,說的是‘爸爸,我出事故了,你過來一下’。”
不一會兒,吳秀芝趕到現場,并馬上報警。隨后,吳秀芝將摔倒的老夫婦送往醫院,并“出于好心”墊付了1000元住院費。
而駕駛電動車的老人胡啟明并不認同吳俊東的描述。據他回憶,當天中午,他騎電動自行車載著老伴戴聰球沿著湯井線往莘畈鄉方向靠右側車道行駛,聽到身后傳來喇叭聲,就把電動自行車往右靠。
隨后,一輛三輪摩托車從左邊超車。在此過程中,三輪摩托車一直往右邊擠,撞到了戴聰球的左膝蓋,三輪摩托車的車廂右側也刮到了電動自行車的左側后視鏡,致使電動自行車失去平衡翻倒在地。
胡啟明大聲喊叫,三輪摩托車才停下來。之后,三輪摩托車駕駛員將老夫妻扶到路邊,打電話叫來其父親。
“當時那名小伙子就在電話里和他父親說,‘爸爸,我撞到了人,你快來’。”胡啟明說。
胡啟明的家人認為:“如果不是他撞的,會這么好心來幫我們嗎?”胡啟明的兒子稱,是吳俊東的車廂碰到母親的大腿,所以才把傷者送到醫院,后來發現醫療費太高就抵賴,而不是吳俊東所說的借錢給他們。“如果他真是好,我們感謝還來不及。他不是做好事,到醫院檢查,問醫生要多少錢,醫生說要四五萬元,他們就不認賬了。”
警方稱無法證明事故原因
吳俊東超車時戴旭清正坐在車廂里。據她稱,三輪摩托車行駛了一段距離后,她聽到后面有人喊叫,才發現一對老年夫婦摔倒在路邊。
“我當時提醒他(吳俊東——記者注)別多管閑事,他不聽。”戴旭清說,“我坐在車上,一點兒也沒感覺到車子的撞擊。”
事發時,婺城區湯溪鎮村民戴錫和正開著貨車經過,距事發現場有100多米遠。“我看到三輪摩托車從電動自行車左側超車,電動自行車左右搖晃了兩下,然后車上兩人摔倒在地。”戴錫和說。
事發后第二天,兩位老人的家人到吳俊東家索要7萬元,但遭到吳家拒絕。
2010年12月29日,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證明:認為吳俊東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在超越胡啟明駕駛的無牌號電動自行車的過程中,是否碰撞、刮蹭到無牌號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上乘員無法證實,因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事故成因,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金華市交警直屬三大隊教導員陳惠烈稱,從車輛痕跡上,確實看不出兩車相撞的明顯擦痕,所以作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證明。
金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車輛痕跡檢驗意見書》認定,“申請人(吳俊東)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與被申請人胡啟明駕駛的電動車未見明顯相對應的碰撞擦劃等痕跡。”
胡啟明認為,交警部門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但并不等于“沒有責任”,“未見三輪摩托車與電動車明顯相對應的碰撞擦劃等痕跡”,這是因為吳俊東駕駛的車輛與胡啟明妻子戴聰球的左腿碰撞屬于皮與鐵接觸,車上的痕跡肯定不明顯。
吳俊東稱,在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后,傷者的家屬曾再次前來索要賠償,并將賠償金降到了2萬元。吳俊東的父親吳秀芝予以拒絕,吳秀芝稱:“如果我兒子撞了人,該賠的我一分不欠。”
法院以“高度蓋然性”定吳俊東七成責任
今年3月,胡啟明、戴聰球向金華市婺城區法院提起訴訟稱:2010年11月23日,吳俊東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胡啟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過程中,刮蹭到坐在電動自行車后座上的戴聰球,造成胡啟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翻倒。要求吳俊東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補償金、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8.2萬余元。
2011年6月3日,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吳俊東在超越原告駕駛車輛過程中并未鳴喇叭,其在超車過程中與原告車輛橫向距離40~50厘米,其在行駛過程中未盡安全駕駛責任,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胡啟明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搭載成年人,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被告吳俊東承擔本次事故原告損失的70%,合計69602.4元。
“聽到判決很震驚!”吳俊東說,“之前以為這件事和自己無關,根本判不下來,甚至連律師也沒請。”
吳俊東對一審判決不服,并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意見稱,“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是一起雙方交通事故,作為職能部門的交通警察已經得出了‘三輪摩托車在超越電動車過程中,是否碰撞、刮蹭到無牌號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上乘員無法證實’的結論,但原審判決越權妄斷,強行套用交通法,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上訴意見中特別提到:“原審判決令人憤慨,損害了中國人的傳統道德,為枉法裁判豐富了題材。出現人員受傷時,第一要務就是救治傷員,不論吳俊東是否刮蹭到了電動自行車,從道義來講吳俊東都應救治傷員,難道要讓20歲的吳俊東昧著良心離開現場,接受道德的懲罰嗎?”
而被上訴人胡啟明和戴聰球則辯稱:“事故發生后,吳俊東第一時間就打電話告訴其父親吳秀芝發生了交通事故,吳俊東對其已經發生交通事故是自認的。報警后,兩上訴人未等交警到現場即用肇事三輪摩托車送兩被告上醫院,搶救時兩上訴人為兩被上訴人墊付了1000元。吳俊東當時雖然只有20歲,但其原是湯溪鎮派出所的協警,處理交通事故是有經驗的。”
雙方提交了辯護意見和證據后,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認定,“原判事實認定中,關于超車時吳俊東沒有按喇叭的認定與事實不符,不予認定。”
2011年8月30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終審法院認為,“吳俊東駕駛三輪摩托車超越胡啟明電動自行車的過程中,其車速較快,因吳俊東超車前未注意到對向黑色轎車快速行駛,致吳俊東感到危險,證明吳俊東未盡到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雖交警支隊未能證實兩車是否發生了碰撞或刮蹭,但從當時的事故場景分析,并根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司法原則,可以認定胡啟明電動自行車翻車與吳俊東駕駛三輪摩托車疏忽大意超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按3∶7責任比例進行分擔并無不當。”
公益律師團:“案子雖小但影響深遠”
如果判令的賠償不能按期執行,去年4月剛在當地鎮派出所找到一份協警工作的吳俊東有可能被辭退,吳俊東的姐姐為了幫弟弟打官司也辭去了原來的工作,吳秀芝更是稱:“這個案子讓一家4口足足瘦了80斤”。
戴錫和因作目擊證人也感到很苦惱,“吳俊東的父親感覺是我講的話害得他們吃官司,胡啟明也來找我,說這個賠償拿不回來要找我要。”
今年9月,吳俊東的姐姐在“中國好人網”上留言,并撥通了網頁上的聯系電話請求援助。
11月28日上午,該網站創立人、知名學者談方促成以朱永平律師為團長的5人公益律師團到達金華,給吳俊東施以法律援助。當天上午,吳俊東與中國好人網的公益律師團簽署了委托代理協議書,向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并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寄出再審申請書。
“本案盡管是一個很小的民事糾紛,但是會對中國的社會價值和道德觀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朱永平說。
有人質疑,如果吳俊東沒有撞傷兩位老人,為何會把他們送到醫院還墊付醫藥費?
對此,朱永平認為,不能因為兩位老人受傷后吳俊東墊付了1000元醫療費,就認定吳俊東是加害人。吳俊東也解釋稱:“錢并不是我交的,當時救護車過來,同去的是我的父親,而我是去了交警隊做筆錄,對于事情經過我爸并沒有向我了解過。”
在朱永平看來:“交警部門和公安局出具的兩份關鍵證據沒有被采納,影響了這個案子的判決。這兩個證據是本案最直接、原始的證據,已經確實充分,而兩審法院卻只采信兩原告的陳述及唯一的證人證言,錯用高度蓋然性規則,違反民事證據規則要求。”朱永平認為,“本案不存在適用高度蓋然性規則的條件。”
而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給記者的采訪回復中作出回應稱:“雖然交警隊對本案事故出具了責任事故無法認定的結論,但是綜合吳俊東在交警隊的陳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現場勘察情況,吳俊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已經達到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標準。”
兩位受傷老人的代理律師朱勝平認為,與許云鶴案等案件的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不同,吳俊東案的老人摔傷是因為吳俊東超車行為導致的,這之間有本質區別。
在朱勝平說,根據吳俊東在交警部門的筆錄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吳俊東不止一次超車、車速快、超車過程中兩車間距小、當對向有來車的情況下吳俊東處理措施不當、超車時間與胡啟明車子晃動時間相吻合……“以上所有結論結合成一個證據鏈,并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即吳俊東存在超車行為,胡啟明、戴聰球有損害后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退一步說,即使吳俊東的車子沒有撞上我的當事人,老人是因為受到超車的驚嚇而摔倒,吳俊東仍得承擔責任。”朱勝平說。
本報浙江金華12月7日電
名詞解釋
高度蓋然性
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該條就是關于“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規定。這源于民事訴訟理論中公認的訴訟理念:法官不得以無從發現證據為由而拒絕裁判。法官應該做到的是在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已經搜集到的證據來認定爭議事實,而不是無限制地進行調查,延長作出判斷的準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