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病亡 養老院要擔責
新民晚訊 為了讓肢體殘疾的哥哥玉偉得到更好的照顧,玉江、玉麗將哥哥送到虹口區某養老院。沒想到,去年7月養老院突然打電話要家屬將玉偉送往醫院。第二天,玉偉在醫院死亡。于是,玉江、玉麗將養老院告上法院,要求養老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24萬余元,另要求返還養老費用的50%計9000多元。虹口區法院近期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養老院賠償兩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3萬元,對于要求返還養老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
兩原告玉江、玉麗訴稱:玉偉是他們的兄長,由于哥哥是殘疾人,生活自理性比較差,為了使哥哥得到照顧,他們將哥哥送到了虹口區一家養老院。去年7月,養老院給玉江打來電話,稱其哥哥在洗澡時不慎摔倒,要求玉偉送醫院檢查。玉江距離養老院路途遙遠,他要求養老院先將哥哥送往醫院,養老院以“人手不夠”為由推辭。等玉江趕到養老院時已經是當天下午5時,玉江發現哥哥外觀形態異樣,遂要求養老院人員幫忙將哥哥送往醫院治療,遭到養老院拒絕。第二天,哥哥因搶救無效在醫院死亡。兩原告認為,哥哥死亡是因養老院未履行及時救助義務,未按養老院規范保障養老人員等過錯造成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養老院辯稱,事發時養老院通知原告的原因不是玉偉摔倒,而是腹瀉。玉偉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養老院并無過錯。
法院就玉偉的就醫情況向醫生詢問相關情況,醫生告知:玉偉為腦梗、低血壓等。據CT檢查為腦梗和腦萎縮,未見明顯腦外傷,也無骨折和血腫情況。法院認為,事發當日,養老院明知玉偉出現身體不適,未充分重視,也未及時采取相應救助措施,僅是電話通知家屬,也沒有在第一時間及時聯系醫療機構予以救治。據此,在履行服務合同過程中,養老院的行為明顯存在瑕疵,其過錯行為不能排除與本案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應認定本案所涉死亡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玉偉自身的疾病因素和養老院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共同作用的結果,玉偉自身疾病原因致其死亡的可能性比較大,而養老院過錯小,法院酌情確定由養老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