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3男子3個月協助組織賣淫3617次 獲利137萬
搜狐網訊 三個月協助組織賣淫3600多次!近日,曾在廈門蓮前西路天之泉休閑中心上班的三位現場主管,被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6年不等。
據悉,這是思明區法院近幾年來受理的賣淫次數最多、涉案嫖資金額最大的協助組織賣淫案。
法院查明,2010年9月以來,文某、郭某、陳某陸續受聘在廈門市天之泉休閑中心擔任現場主管。天之泉休閑中心除經營正常的按摩服務外,還組織多名女子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
該休閑中心對按摩技師及賣淫女分別進行編號,提供賣淫用具、組織培訓、針對不同的服務內容確定不同收費標準,由前臺統一收費。
被告人文某、陳某負責該場所賣淫女的日常管理,同時,文某還負責組織、召集賣淫女進行賣淫培訓,陳某負責賣淫女的請銷假。郭某除負責管理天之泉休閑中心的按摩技師外,還負責購買在賣淫活動中使用的跳跳糖、果凍、紅酒等物品,并在文某或陳某不在崗時頂替他們。
2011年8月13日,警方在天之泉休閑中心抓獲三被告。根據繳獲的記載單統計,2011年5月至8月,天之泉休閑中心從事賣淫活動合計3617次,賣淫所得1370104元。
法院認為,文某、郭某、陳某明知天之泉休閑中心的經營者在該場所從事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仍在該場所協助管理賣淫活動,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于是一審判處文某有期徒刑6年,陳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郭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