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遠縣出臺信訪舉報約談制度規范信訪監督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更好地發揮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監督職能,切實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以達到警示、教育、挽救干部之目的。鎮遠縣結合實際,制定印發了《鎮遠縣紀委監察局信訪舉報約談規定》,在全縣實行紀檢監察信訪約談制度。
信訪約談的對象為各鄉鎮黨委、政府和縣直單位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群眾、社會團體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縣屬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需要約談的其他人員。信訪約談主要是根據群眾的反映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對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出現錯誤傾向和苗頭時,采取提醒幫助的辦法,及時與當事人約談,耐心聽取約談對象的想法,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足及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使其盡快認識到自身的不足和失誤,在今后工作中認真加以改進,以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對群眾反映意見較多的干部,對當事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危害性,使其立即糾正錯誤。
信訪約談一般采取個別約談的方式。即,涉及領導干部的個人問題,預約時間和地點進行個別了解、談話;對領導班子存在的問題,采取集體談話與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涉及副科級領導干部的信訪問題,一般由紀委分管信訪工作的副書記或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約談,信訪室負責人參加并做好約談情況的記錄。對涉及正科級領導干部的信訪問題,由紀委書記或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約談,信訪室負責人參加并做好約談情況的記錄。涉及其他(科級以下)人員的信訪問題需進行約談的,由信訪室負責人安排人員約談,并做好約談記錄。
經過約談,澄清事實的,適時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反饋或在適當場合通報,對工作做得好的或堅持原則辦事的同志給予表揚;約談對象在約談中能夠主動檢查,及時糾正屬一般性問題或輕微違紀問題的,不予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性質較嚴重的問題,監督對象在約談中能夠主動講清問題,并及時糾正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在約談中能夠主動講清群眾未揭發或組織未掌握的比較嚴重的問題,認錯態度較好,能認真糾正并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可以視為投案自首,根據問題的性質減輕或不予處理;對不按要求接受組織約談的,不如實向組織說清問題和說明情況的,或約談后有錯不糾,甚至弄虛作假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約談對象經約談或其說明后,仍有群眾反映或舉報,紀委監察局派專人調查核實中,發現被約談人對自己的問題,沒有在約談后及時糾正或糾正不徹底,或發現在約談前違紀違法事實已發生,在約談中沒有如實交待,隱瞞了事實的,按有關黨政紀規定從重處理。
(何坤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