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河縣人民法院在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時,經走訪得知,劍河縣盤溪鄉高引村陳光龍申請執行陶木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于2002年4月15日受理執行,執行標的額為2.6萬元。申請人陳光龍因該交通事故受傷癱瘓在床上已四年多,除能說話外,胸部以下全部失去知覺。每日都必須靠輸液來維持生命,家庭生活已陷入絕境。
法院受理該案后雖多次到被執行人家中執行,但因始終未能找到執行財產線索,致使該案執行未果。
在了解到陳光龍的家庭困難后,劍河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對被執行人家庭財產線索進行細致的調查。經多方查證,終于2009年1月17日查到被執行人陶木英的存款線索,于是法院干警立即采取強制措施提取了被執行人陶木英的存款7000元。考慮到申請人陳光龍急需用錢的情況,該院執行干警不顧工作疲勞,當天就驅車往返300多公里山路,將執行到的案款送到申請人陳光龍的家中。陳光龍的家人接過執行干警送來的賠償款,激動得含淚表示感謝。
(龍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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