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北京專稿/記者 宋燕華】“追討南方基金巨額紅利”事發已有月余,法律界對此事的觀點也更趨專業化,且逐漸多元化。
在5月22日舉辦的“開放式基金分紅法律問題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認為,以南方穩健成長2號(代碼:202002.OF,下稱南方穩健2號)為例,僅從合同條款來看,不分紅的行為屬于明顯違約。
南方穩健2號的基金合同明確指出,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收益分配采取兩種方式——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江平認為,上述條款說明,基金合同已經把每年的最少分紅比例和默認的現金分紅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在2007年度實現了97.35億元可供分配收益的前提下,應該進行分紅。
而在賠償的金額和方式上,江平建議:一方面,由于違約不分紅造成的損害,持有人可以要求賠償。賠償的金額可以是根據財務報表計算的應屬于持有人的收益,不過,考慮到賠償金額過高,仲裁機關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比較合理的賠償金額;另一方面,由于相關基金公司違約在先,此后的管理費收入應該退還。退還管理費的時點應該從違約的時刻算起,直至恢復賠償結束。
不過也有觀點認為,南方穩健2號等基金不分紅,是因為沒有滿足分紅條件,而不屬于違約行為。
比如,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呂紅表示,對于基金的收益分配條款,應該綜合考量,比如在關注分紅次數和比例的同時,還要關注“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條款。
以南方穩健2號為例,雖然2007年度該基金實現了97.35億元可供分配收益,折合每份額可供分配收益為0.6959元,但是由于這一數字在2008年3月底公布經過審計的年報時才能確定,因此分紅決策要在這時才做出。
而由于市場的急速下跌,此時南方穩健2號盈利出現大幅縮水,截止到基金公司公布2007年年報的3月28日,基金凈值已經跌至1.3711元,如果再按照每份額0.6959元可供分配收益的90%,即0.6263元來進行分紅,將導致基金凈值低于1元面值,不符合“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條款。
不過,一位基金行業分析師指出,由于南方穩健2號曾經在2007年度進行過拆分,如果按照當時的拆分比例折算,截止到2008年3月28日,南方穩健2號凈值實際應為2.91元,在實施每股0.6263元的分紅后,仍然可以滿足高于1元面值的要求。
此外,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認為,分紅爭論應該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此前,由于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都沒有對分紅基準、分紅時點、分紅期限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很多基金公司在選擇分紅時點時,必須綜合考慮市場情況和分紅影響等各方面因素。
今年4月1日,證監會已經就開放式基金的分紅問題下發內部指引,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不過執行范圍只包括新審批的基金。對于老基金的分紅條款如何統一,目前監管部門尚無定論。
為此,王連洲表示,監管部門應該將開放式基金的分紅條款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概念。另外,如果能夠弱化政府干預、不實行審批制、由市場進行優勝劣汰,將更有利于基金行業的發展。
“基金持有人是弱勢群體,應該爭取他們的最大權益,我們建議基金法的修改,在一些規章制度上進行完善,努力提高基金持有人的話語權。原來口口聲聲說基金立法的最大責任是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但在具體問題上好象不能兌現。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律師都應該總結經驗。”王連洲說。
4月10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稱,他已向南方穩健2號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同時發出公開法律意見書,希望能夠將截至2007年末合計97.35億元、折合每份額近0.70元的可供分配份額收益歸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