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每日經濟新聞 在“國土部百人調研”尚未結束之際,國土部已經發出調控土地市場的新招。
昨日(3月10日),國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下發通知稱,開發商今后在拿地時一律按照底價的20%繳納保證金,成交后必須在一個月內繳清50%的首付款。
通知還表示,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但對于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可采用競價出讓,從而發揮抑制房價上漲過快的作用。業內人士表示,競價門檻的抬高將進一步擠出資金實力不足的中小企業,使土地市場成為“大企業的游戲”。
繳保證金不低于20%
這份名為《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
同時,“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華業地產副總經理陳云峰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20%比例的競買金就相當于違約金了,與以往相比,該比例是比較高的。據了解,此前對競買保證金比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不少地方將其定為10%。
春節前夕,北京已有過類似的處罰。2月1日,北京市國土局收回大龍地產以50.5億元拿下的“順義天竺開發區22號地”,2億元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大龍地產還被暫停在北京的拿地資格。該地塊曾創造北京總價和單價的“雙料地王”記錄,但并未按期繳納地價款,也未簽訂出讓合同。
《通知》還規定,“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將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
《通知》還要求,土地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陳云峰表示,國土部此舉是為了提高開發商拿地的資金門檻,擠出非理性因素,通過技術手段降低地價,從而避免因地價上升引發的房價上漲。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云則認為,與“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規定一樣,上述規定進一步將資金實力不足的中小企業擠出土地市場,并使之成為“大企業的游戲”。
但他表示,過于抬高競價門檻未必是好事。據了解,由于參與競買的人數不足,北京“中服地塊”的競價時間已經從2010年3月8日延長至3月25日。此前,其苛刻的競買條件一直被人詬病。
商品房用地可參考限價房出讓
盡管因“價高者得”的原則而頗受爭議,《通知》仍再次強調,堅持和完善招拍掛出讓制度。鄒曉云認為,在現階段,招拍掛作為土地出讓的基本制度將不會改變。
今年的“兩會”上,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專訪時表示,“招拍掛最大的好處就是防止暗箱操作,以及由此導致的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
他同時表示,土地招拍掛制度還要不斷完善,按照“國11條”的思路,不一定完全是“價高者得”。他還透露,國土部正在和有些地方政府做一些探索,以采取更多的評價方式。
這種探索在《通知》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體現。《通知》規定,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商品房用地出讓可按照政府確定的限價房項目采用競地價辦法招拍掛出讓。
《通知》還明確,要按照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的原則,探索綜合評標的具體方法。在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將土地價款交付、開發建設周期、中小套型建設要求、土地節約集約程度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作為評標條件。
據了解,在限價房用地的出讓中,多采用“限房價、限地價”的方式。鄒曉云表示,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僅僅對地價進行限制,將很難達到穩定房價的效果。
他建議,地方政府可以在土地出讓時,對地塊上物業的類型、建筑面積、容積率、規劃等進行限定。這樣可以使開發商在競買時對成本有所考量,從而抑制地價,同時也可以避免拿地后修改規劃的現象。
《通知》還要求,從2010年4月1日起,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企業閑置土地的情況,及時通報同級金融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