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醞釀中的新稅種,或將成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頭戲。
4月1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求是》雜志發表文章中透露,將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
謝旭人同時表示,今年將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通過逐步提高我國直接稅的比重,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積極運用稅收手段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據本報記者了解,這是官方首次提出社會保障稅這一新稅種。迄今,我國社保基金都是以“費”的方式,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
目前,中國的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障,主要是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入社保基金,主要在省一級統籌。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社保資金的籌集和發放標準也各有不同,也難以實現跨區域統籌。
而如果社保資金籌集由“費”變“稅”,則意味著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來源擴大,資金支出要同步納入財政支出范疇,并將打破各省的“各自為政”形成全國統籌。
目前,在發達國家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普遍設有社會保障稅這一稅種,以征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籌集社保資金,并在全國范圍內統籌。
具體到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對象和征收方式,財政部官員告知本報記者“還在研究中”;不過其表示,現有的社保基金運作在新稅種開征后暫不受影響。
“今年我們還將試編社保基金預算。”上述財政部官員透露,無論是交費還是交稅,都必須定向地用于社保基金支出,不受部門政策的干擾。
由于歷史和制度因素,目前國家社保基金存在巨大的歷史欠賬。今年全國“兩會”上,有全國政協委員建言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目前的社保,夯實社保基礎。
調節收入分配
國民經濟二次分配的秘密盡在稅收之中。
謝旭人在其《堅定不移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一文中著重提出,將“加快完善稅收制度,規范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秩序”。其中,個稅綜合制改革和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最直接的調節收入分配的方式。
“國家首次提出開征社會保障稅,即劍指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巨大差距。”天津財經大學教授李煒光對本報記者表示,我國還沒有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而目前的社保費用征收模式難以覆蓋全民,不利于解決收入分配差距。
“相比,經過法律程序的稅收更具有穩定性,開征社會保障稅能可靠地保證全社會保障事業的資金需求。”李煒光說。
國際上,社會保障基金征收體制大致分為稅務征收、社保部門征收和獨立機構征收三種模式。最初社保基金都由社保部門以費收方式征收,但從上世紀三、四十年代開始,部分發達國家為調節收入分配、降低征收成本,開始轉向稅務征收模式。
美國于1930年代率先實行“費改稅”。而從演變趨勢看,更多的國家正陸續完成這一轉變。
今年“兩會”上,來自重慶的全國政協委員劉江龍即建議,將目前的社保費改為社會保障稅,盡快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議程。“稅收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將克服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種種阻力,杜絕拖欠、不繳和少繳以及隨意減免的現象。”劉江龍說。
“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規模超乎想象。”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士告訴記者,由于計算模型和測算變量的設計不同,各方的估計數值從2.5萬億到11萬億元不等。
僅1998年到2004年,中央財政就向養老保險基金補貼1700多億元,但遠遠不夠補這個“窟窿”。面對現實支付危機,部分地方社保部門挪用個人賬戶,由此又形成巨額空賬。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就已達7400億元,且每年正以超過1000億元的規模擴大。這還不包括在醫療、失業、教育等其他社會保障領域的欠賬情況。
記者從某中部省份了解到,其2008年的養老保險欠費累計超過40億元,省內有5個地區收不抵支。
“坦率地講,中國政府未來財政的騰挪空間相當窘迫。”中國社科院中國經濟評價中心主任劉煜輝對記者表示,西方國家政府的高負債對應的是高福利,而中國政府的高負債對應的是較低保障水平。
在這種情況下,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以應對老齡化時代的社保危機,遂成為官方的當務之措。
征稅之問
目前,對于社會保障稅討論的焦點,聚集在征稅對象以及是否直接“費改稅”上。
財政部的一位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從西方各國的經驗來看,政府、企業和個人應該分擔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數額。
“社會保障稅的作用不能僅僅定位于增加社保基金收入,其必須同時注重收入的再分配。”全國政協委員朱建民提出,希望能夠首先對高薪壟斷性行業進行征稅,尤其針對“高福利”階層。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保障研究所一位專家則表示,由于社會保障稅具有“累退性”(有效稅率隨著收入增加而遞減),因此建議將新稅種的開征與個稅改革相結合,在適當時期建立惠及貧困階層的“負所得稅制”。
“這項政策付諸實施的制度前提是我國在相應時期內形成較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制。”上述專家表示。
至于是否“費改稅”,各方意見并不一致。
劉煜輝提醒,在開征新稅的時候需考慮到,中國目前有高達35萬億的國有資產,這些資產應該可以直接劃撥充填養老金和醫保的巨額空賬。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3月29日,國有股東向社保基金轉持股份83.31億股,發行市值649.56億元。
名詞解釋:
社會保障稅:亦稱“社會保險稅”。
指以企業的工資支付額為課征對象,由職工和雇主分別繳納,稅款主要用于各種社會福利開支的一種目的稅。
此稅1935年起始于美國,現在已成為西方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從各國實行的社會保障稅來看,在稅率方面,一般實行比例稅率,雇主和雇員適用相同的稅率,各負擔全部稅額的50%。個別國家雇主和雇員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計稅依據一般是雇主實際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額,沒有扣除額和免征額,但一般規定有課稅上限,對超過限額部分的工薪額不征稅。雇主應納的稅額由雇主自行申報納稅,雇員應納的稅額,由雇主在支付雇員工薪時預先扣除,定期報繳。
社會保障稅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所得稅,其稅收收入專門用于社會福利、保障等支出,與一般稅相比,具有三個主要特點:(1)累退性,社會保障稅采用比例稅率,一般沒有扣除額和免征額,同時規定有課稅上限,也不考慮納稅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況,而具有強烈的累退性;(2)有償性,社會保障稅一般由政府成立的專門基金會管理,指定用途,專款專用,因而帶有有償性質;(3)內在靈活性,社會保障稅的支出同一定時期的經濟形勢緊密相關,當經濟繁榮時,失業率下降,社會保障支出,特別是失業救濟支出減少,有利于抑制社會總需求;反之,當經濟衰退時,失業率上升,社會保障支出,特別是失業救濟支出增加,有利于刺激社會總需求,所以說社會保障稅及其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內在靈活性特點,它與所得稅相配合,可以起到對經濟的自動穩定作用。(周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