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昨天(2日)在其官網公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據悉這是我國出臺的首個專門以網絡商品交易及服務為管理內容的部門規章。
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此前外地曾有工商部門要求個人網店必須辦理營業執照,但在《暫行辦法》里對此并未提出強制性要求。
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使用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經營者,將被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如果出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部門應當提請網站許可地的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的接入服務。
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左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