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在2009年有關界定的基礎上,規定了必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七種限售股類型和九種限售股轉讓方式。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2009年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三種: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財政部、國稅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部門日前發出的補充通知指出,限售股應包括: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其他限售股。
補充通知明確了九種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限售股轉讓形式,分別是: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補充通知指出,個人發生限售股轉讓形式前四項的由證券機構扣繳稅款的,扣繳稅款按2009年規定執行。個人發生限售股轉讓形式后四項的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補充通知還明確,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