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誼兄弟2011年臺歷上的吳佩慈
據京華時報 旗下藝人吳佩慈為化妝品做形象代言人,代言費未如約拿到,北京華誼兄弟時代文化經紀有限公司(華誼兄弟)起訴至法院,追討余款126萬元及利息。昨天,記者獲悉,東城法院一審判決,華誼兄弟勝訴。
2009年,華誼兄弟與廣州市嬌伊蘭貿易有限公司(嬌伊蘭貿易公司)簽訂廣告代言協議,約定邀請華誼旗下藝人吳佩慈擔任嬌伊蘭彩妝品牌系列產品的影視及平面的形象代言人,期限自2009年6月至今年6月。廣告酬勞為180萬元,分3期支付,每次分別支付54萬、108萬、18萬元。
華誼兄弟稱,協議簽訂后,對方使用吳佩慈的肖像宣傳,僅支付54萬元,未支付剩余款項。華誼兄弟稱,對方未支付剩余代言費,并使用未經其確認的藝人照片構成違約。華誼兄弟起訴要求支付剩余的代言費126萬及利息16萬余元。
庭審中,嬌伊蘭貿易公司辯稱,因華誼兄弟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扣除部分費用,其不存在違約。
法院審理認定,雙方簽訂的代言協議合法有效,嬌伊蘭貿易公司未能依約給付全部酬金,應給付剩余酬金及利息。鑒于華誼兄弟所要求的利息數額過高,法院調整為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