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寶馬公司)未經許可,在產品廣告宣傳中使用長征運載火箭形象,結果被運載火箭的研制、生產單位——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賠10萬元(本報11月24日曾報道)。近日,豐臺法院一審認定寶馬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運載火箭研究院9萬元。
運載火箭研究院訴稱,其是長征系列運載火箭CZ-2F運載火箭圖形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寶馬公司未經許可,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雜志發布了一則寶馬汽車平面廣告,擅自使用CZ-2F運載火箭的形象,屬于利用運載火箭知名度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產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索賠10萬元。
開庭時,寶馬公司辯稱其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認為涉案廣告圖案中使用的火箭圖形屬于公有領域,寶馬公司屬于合理使用。此外,寶馬品牌及其系列的寶馬汽車,本身就有很高的知名度,沒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費者也不會造成混淆。
法院認為,寶馬公司通過使用CZ-2F運載火箭形象圖形作為廣告元素,獲得了更為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使人誤認運載火箭研究院許可寶馬公司使用CZ-2F運載火箭形象或與寶馬公司存在某種合作關系,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損害了運載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寶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運載火箭研究院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據法院介紹,雙方目前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釋案
知名企業更應尊重知識產權
據承辦法官介紹,如果經營者以不正當的方式與競爭對手或其他經營者直接或間接地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對手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涉案廣告的構圖與除寶馬汽車外的其他組成元素比較,其中的火箭以其獨特的外部形象,使社會公眾能夠普遍知曉其所代表的是CZ-2F運載火箭。CZ-2F運載火箭作為中國航天載人工程的運載工具的獨特含義,使涉案廣告的受眾對寶馬公司的這則廣告有了更為深刻的印象,大大加強了廣告效果。
寶馬公司作為一家以創新、創造為生命的知名企業,更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寶馬公司作為廣告主應謹慎注意CZ-2F運載火箭圖片涉及的其他權利人,并獲得相應權利人的許可,但就使用CZ-2F運載火箭的形象,寶馬公司或者廣告公司并未獲得運載火箭研究院的授權,故寶馬公司并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