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婦聯、省檢察院最近一次全省范圍調研發現,近三年來未成年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多達1708起,而侵害人竟多是“身邊人”
作為常人,這大抵都是不敢想象并難以理解的事實:來自廣東省婦聯、省檢察院最近的一次全省范圍調研發現,近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受理涉及未成年女童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673人,其中涉及強奸、猥褻、引誘賣淫等性侵害的案件數高達1708件。尤其令人發指的是,強奸、猥褻女童的侵害人竟多是孩子的鄰里、親屬、老師等。
加害人大多是“熟人”
-女童被侵害現狀如何?
加害人大多是“熟人”
這是省婦聯與省檢察院最近聯合開展的一次調研,調研組在對全省檢察機關受理的女童侵害案件樣本數據統計分析基礎上,深入到廣東省農村留守女童較為集中的茂名、流動女童及城市社區女童數量較大的深圳等基層地區實地調研;通過與基層工作人員座談、剖析典型個案、走訪被害人家屬等,調研組了解、掌握了大量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第一手材料,調研同步形成了《女童遭受性侵害情況的調研報告》,內容指出了目前我省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若干現狀。
近三年來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女童人數多。據統計,從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間,全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受理涉及“不滿18歲”女童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673人。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達1708件,占受理案件數的75.34%,排前列的分別為強奸、猥褻兒童、猥褻、強迫、組織、引誘賣淫等性侵害案件。
受害女童中年齡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在全省2506名女童被害人中,14周歲以下的就有1235人,占總人數的49.28%。其中,又以不滿14周歲的受害幼女在校學生多。
具有受害女童“熟人”身份的加害人多。在女童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屬于“熟悉”關系的占65.74%。侵害者包括鄰里、朋友、同事、親屬、老師等,而強奸、猥褻女童案件的侵害者則多是鄰里、親屬、老師等。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本地農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在經濟發達地區,流動女童(外來務工人員或其女兒)受害者多。
20周歲以下和50周歲以上的加害人多。性犯罪侵害女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呈兩極化分布,尤以50歲以上老年男性、20歲以下年輕男性作案的案件數量特別突出。
加害人以誘騙、脅迫手段作案,隱蔽性強且重發多發。加害人大多利用女童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識差的弱點,使用小恩小惠誘騙、施以輕微脅迫即可成功作案。尤其是,加害人以教師或家庭成員身份作掩護、有長期與被害人近距離接觸的便利,不易引起社會、家長的警惕和防范,頻頻作案,而被害女童由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時不敢反抗,事后也往往不敢及時告知他人或報警。
調研還發現,加害人作案的地點大多集中在被害人住所附近。
女童遭侵害后的報案率低,還有不少加害人未得到懲處。從婦聯掌握和調研組走訪調研反饋的情況看,女童遭受性侵害后的及時報案率很低。不少女童遭受侵害后,或因年幼無知、或因恥于訴說、或因受到威脅,而不能及時報案或告知他人;有的監護人在發現女童被侵害后,顧忌被害人及家庭名譽受損害,顧慮親情關系或鄰里、朋友關系受影響,或者受到加害方的脅迫利誘,往往寧愿私下了結也不及時報案。因此,還有不少加害人因為沒有人報案、或者因為報案不及時未得到懲處。
監護不當教育缺失是主因
-為何女童容易被侵害?
監護不當教育缺失是主因
調研組嘗試通過廣東省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個案,尋找女童之所以成為性犯罪侵害對象的原因。
據分析,從個體因素看,由于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大多數女童思想單純幼稚,難以辨別他人行為的真實意圖,也難以弄清自身行為的是與非,自我保護意識較差,輕信大人,容易受誘惑、哄騙。犯罪分子以女童為性犯罪的作案對象,較易得手,不易被發現。而從社會因素看,基層村居社區綜治工作不到位,治安條件較差,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環境。
再從家庭因素分析,家長無力監護或長期不盡監護職責,女童因沒有得到家庭的庇護和教育也易遭侵害。調研發現,絕大多數受害女童的家庭監護都存在問題,由于家長無力監護或長期不盡監護職責,易導致女童因缺失家庭的教育庇護而受害。有兩種情形比較典型: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孩子交給老人監護,甚至無人監護;或是家長忙于工作,無暇顧及孩子,又無委托臨時代管人,這都導致了孩子更易遭到侵害。此外,家長疏于對女童性知識、性安全和自我保護的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受害女童缺乏對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識,有部分女童甚至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識事情的性質和后果,不懂如何向家長表達。
值得注意的是,調研發現,被害女童所在學校幾乎沒有對女學生開展過防范性侵犯的專門教育,相關安保措施也缺失。有相當部分受害女童是在小學教育乃至幼兒園階段遭到性侵害。部分學校、幼兒培訓機構缺失安全監管和安保措施。在調研員走訪的一些幼兒園、拓展基地、農村分教點,甚至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內部都曾發生過多宗性侵害兒童案。
取證難,理賠難上加難
-受害人面臨怎樣的司法困境?
取證難,理賠難上加難
不容置疑,性侵犯女童的犯罪行為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但省婦聯、省檢察院調研發現,目前辦理、審理此類案件存在不少司法困境。
一方面,性侵害女童犯罪行為取證難。此類案件大多數只有犯罪人與被害人二人在場,一般沒有目擊證人;其次,被害女童年齡小,不懂保全證據,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時洗清了犯罪人留在其身體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證據,有的報案不及時,證據早已遺失;當證據不充分時,等同于創造了機會,給被告人在庭審階段翻供或拒不認罪。另一方面,定性也難。受害女童中,有相當部分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犯罪分子利用她們思想心理不成熟的弱點,利誘哄騙與其發生性關系,案發后則以嫖娼行為辯解,極力否認是強奸行為以逃避刑事責任。由于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互相矛盾,立法存在的沖突,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這種情形的定性產生分歧,甚至難以定性,放縱犯罪行為,不利于保護被害人。
而值得關注的是,受害女童身體受到傷害,精神損害也極為嚴重。但由于法律未明確規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被害人通過司法程序獲得賠償的范圍和數額都十分有限。調研發現,多數被告人及其家屬因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愿意賠償,使得身體上、物質上和精神上倍受傷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無法實現經濟賠償的訴求。由于制度不健全,被害女童也難以獲得來自國家的救濟性補償。
省婦聯權益部呼吁,廣東省應建立針對女童被害人的刑事訴訟保護制度、建設預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綜合預防體系以及完善對被害人的救助機制等方面,盡可能減少對女童性侵害的可能。
案例
受害女子索賠無門
“2011年正月初七是我滿十三周歲的生日。我帶著我媽給的一千多塊,出門準備買衣服、買生日蛋糕、剪頭發。但半路上我被騙到一個出租屋里面遭強奸了,當晚還被賣到發廊里‘接客’賣淫……現在雖然我逃了出來,壞人也給抓住判了刑,但我感染了人乳頭瘤病毒,還要拿錢做治療……請求貴院允許我晚交訴訟費或免去費用吧……”
這是一位叫做清清的女孩給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寫的一份申請書。一如她在申請書中提到的情況,就在清清13歲生日那天,她被一個小年青強奸了,對方還連同另外三個男性,硬是把她從揭陽拖到了汕頭,賣給了一家發廊強迫賣淫牟利。在發廊的第一天,清清遭到十幾個嫖客的侵犯和折磨;第二天,她找到了一個偶然的機會逃了出來并報了警。
去年底,那個強奸她的小年青以及強迫她賣淫的一眾犯罪嫌疑人,都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判了刑。盡管惡有惡報,但清清崩塌了的世界誰能為她修復呢?清清在這一連串的不幸中感染了多種性病,多次申訴都無從索取經濟的賠償、身心的補償。從去年底一直到今年4月,清清和她的家人曾多方求助,但唯一申請到援助的,僅有揭陽市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的那一筆2000元援助金……
手機送修暴露罪行
如果不是因為手機壞了要送去維修,化州一個小山村里的禽獸教師孫某,利用其教師身份的便利,就在任教小學內強奸、猥褻多名10歲不到女學生的事情,都不會被學校、家長乃至外界知道。
這個喪盡天良的教師是化州官橋鎮某鄉村教學點的小學老師,在2006-2009年期間,他先后讓多名所教的女學生陪觀看淫穢錄像、讓女學生玩弄自己的生殖器官;女學生要是有拒絕的,他直接強行動手對女學生猥褻。令人發指的是,該教師還曾經直接從課室內自習的女學生中選“人選”,就在課室旁邊的小室里,對女學生施暴。
每一次性侵害女學生,孫某都用自己的手機把過程拍攝下來。而正是這一次次罪證的記錄,并因這臺手機的一次損壞而送廠維修,被維修人員發現了一系列的獸性。2009年8月,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孫某。孫某被化州市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羊城晚報 黃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