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訊 今天9時,湖北省武漢市“12·1”建設銀行爆炸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隨著主審法官敲響法槌,3名被告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在6名法警的帶領下依次入庭。在王海劍走入法庭時,從湖北省棗陽市老家趕來旁聽此次庭審的母親喊了一聲“海劍”,王海劍扭過頭,朝旁聽席招了招手。
隨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11名原告人到庭,提出200余萬元的賠償請求。
由于對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在持續5個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王海劍是主犯還是被脅迫、是誤按爆炸按鈕還是故意犯罪、是否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兩名被告的罪名量刑等幾個方面展開辯論。
是否受到他人脅迫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月,王海劍向王偉、王安安明確提出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2011年8月,因害怕受到刑罰處罰等原因,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2011年11月30日,王海劍決定著手實施爆炸搶劫,并于次日凌晨3時許,攜帶自制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摩托車竄至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于該銀行門前人行道上。2011年12月1日17時30分許,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
在公訴人宣讀完畢起訴書后,王海劍表示,自己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實施均有異議。他說,爆炸只是手段,搶劫才是目的,(爆炸)是為了制造混亂場面,趁機去搶錢,所以應該是搶劫罪而非爆炸罪;炸藥也不是他一個人制作的,大家都參與了策劃,只是最后自己是在王偉的安排策劃下實施。
王海劍當庭供述稱,自己起初只是對制作炸藥感興趣,才從網上和書上學了制作方法;后來,是在王偉說賣炸藥能賺大錢后才開始大量制作炸藥的。
王海劍還稱,作案思路、作案目標等都是王偉負責的,后者還曾在言語和行動上對自己進行脅迫。不過,被告人王偉全部否認了王海劍的這些說法,他說,炸銀行搶劫、踩點都是王海劍主導并實施的,案發當天他也未到現場。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王海劍與王偉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對此,公訴人認為,依據3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及其他證據,能夠判斷王海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對其是否受到脅迫,目前尚無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是否有主觀故意
在庭審中,王海劍多次表示,他當時并沒想造成2死15傷的嚴重后果。王海劍說,自己當時帶著頭盔視野受到限制,左眼視力又受損,只是盯著現場的運鈔車和從銀行拿錢出來的人,當時只想著把拿錢的人震暈,并沒想到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
王海劍還稱,由于運鈔車沒按原計劃停放,當時曾想關掉已經打開的引爆器保險,但由于“手抖”而誤按下起爆開關。
王海劍還否認了公訴機關指控他事后曾搶錢箱的行為。他說,爆炸后,他看到提錢箱的人手流血了,很害怕,就騎著摩托車離開了現場,并沒有去搶奪其手上的錢箱。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認為,王海劍曾在多次供述中稱自己是誤按了引爆裝置,但這一清晰陳述并沒有引起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足夠的重視,由誤按應當認定王海劍是過失爆炸而非故意。
對此,公訴機關認為,王海劍并非是過失引爆,其在實施犯罪之前,曾做了10多次試驗,足以認定其有主觀故意,僅以“手抖”不足以認定其構成過失。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老家300余名村民簽字的證明,稱王海劍從小膽小怕事,一直遵紀守法,懇請給予王海劍寬大處理。
如何對3人量刑
在對3名被告人發表量刑建議時,公訴人認為,王海劍犯罪事實清晰、后果嚴重、影響惡劣,建議法庭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王偉、王安安屬從犯,建議法庭對兩人分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此,王海劍的辯護律師認為,王海劍存在依法從輕或者酌情從輕處罰的事實和理由:王海劍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前,一直品行端正,有其就讀學校及街道出具的證明;認罪態度良好,并對受害者本人及家屬表現出了真摯的歉意,愿意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損失,甚至愿意以死謝罪;并沒有蓄意造成2死15傷的后果,并多次強調只想把人震暈,絕對沒想到要把人炸死的初衷,并通過取走曾放置在現場的10斤炸藥及用塑料袋包裹炸藥的方式降低殺傷力;其實施犯罪,是緣于情商發育不成熟,受到多方面不利的誘導,才導致犯罪。
對此,公訴人認為,品行證明等理由不能成立,與本案事實并無關聯;對王海劍案發前取走炸藥,并無證據證明;用塑料包能降低爆炸效果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只不過是一貫的行為手段。
公訴人認為,王海劍實施爆炸手段惡劣、后果嚴重,不存在減輕處罰的情況,應立即執行死刑。
王偉和王安安的辯護人也分別發表了存在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但均被公訴人予以反駁。
在最后陳述階段,王海劍說,自己對不起無辜傷亡的群眾,對不起他們的親屬,請他們原諒,自己愿意以死謝罪,并讓自己父母盡最大努力賠償受害人;將賣掉眼角膜,以補償受害人;建議法庭嚴懲整個團伙,“全部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5時許,法庭宣布休庭,并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