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會眾參兩院先后以自民、公明兩黨等贊成多數的表決結果,通過了《自衛隊法》修正案,使該法案成為法律。日本新華僑報網25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出表面上該法是回應日本民眾要求改變海外護僑辦法的呼聲。實際上,這是安倍政權試圖突破和平憲法限制、實現日本國家正常化的重要步驟。
據報道,新法律允許在海外撤僑時派遣自衛隊執行陸上運輸任務。同時,日本防衛省正與執政黨協調,推動內閣調整1999年確定的僅限于手槍、機關槍等小型武器的規定,不事先設定武器種類,允許自衛隊根據情況選擇“必要而且合適”的武器。
文章認為,一般而言,主權國家就是正常國家。無法享有完整主權特別是外交自主權、無法自行制定或實施憲法的就是非正常國家。
1952年舊金山和約簽署后,日本雖然恢復了主權,但美國主導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放棄國家交戰權”、“不保持武裝力量”,使日本迄今仍屬于“非正常國家”。
文中指出,自衛隊和正常國家的軍隊的區別,主要是兩個方面,第一,由于憲法規定“放棄國家交戰權”,因此日本不能主動宣戰,遑論進攻。若不宣而戰,則違反1907年日本也簽署的《關于戰爭開始的公約》。同時,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同盟國家受到武力攻擊時,可行使個別自衛權和集體自衛權。日本是美國的盟國,但按照當今憲法解釋,日本只能行使個別自衛權,即只有在本身遭受武力攻擊時,才能行使自衛權,若美國遭受武力攻擊,日本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因此,修改憲法解釋,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也是日本當今的一大訴求。第二,禁止自衛隊配備遠程進攻性武器,如戰略轟炸機、中遠程彈道導彈、航空母艦。
文章評論,自上世紀90年代,日本已開始“曲線修憲”。1992年,日本頒布了《國際和平合作法》,使向海外派遣自衛隊合法化。2001年8月,日本政府做出決定,放寬自衛隊參加維和行動時使用武器的限制。2002年3月,日本自衛隊派赴東帝汶參加國際維和的部隊,即配備有重型武器。2011年“9·11”事件后,日本先后積極參加了在阿富汗、東帝汶、伊拉克、蘇丹、尼泊爾的國際維和行動。
文章總結,日本修正《自衛隊法》,既有反恐需求,更有修憲目的。前者是表象,后者是實質。
文中還指出日本實現國家正常化,本身無可厚非,關鍵是必須深刻反省侵略歷史,以史為鑒,奉行睦鄰友好政策,而不是為了達到修憲目的而制造緊張局勢,渲染“中國威脅”,尋找擴軍借口。正如《東京新聞》日前發表的社論《國防不要超越分寸》所指出的:“日本的國防一旦超越分寸,將使東北亞的安全環境惡化。”日本安全保障政策是“在日本國憲法下,貫徹專守防衛,遵守不做威脅他國的軍事大國的基本理念,致力于保持適當的防衛裝備。”日本應該堅守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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