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旺,系劍河縣林業局原局長,因涉嫌貪污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劍河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之后,該院以楊某旺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楊某旺在其擔任劍河縣林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萬元,并在“2011年至2013年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項目”中,伙同項目承包人龍某遠、林業局財政股原股長鄭某漢,將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報驗收合格面積套取來的項目資金以及從承包人龍某遠處返還來的項目補貼款存入“小金庫”,三人將“小金庫”中的31萬元予以侵吞。
在該系列案件中,還有劍河縣林業局原副局長羅某明、項目辦原工作人員龍某分別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項目承包人龍某遠獲取森林撫育項目承包、實施和驗收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分別收受賄賂6.2萬元和8.9萬余元。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該系列案件中被判處刑罰的5人,他們有的是機關領導干部,有的事業有成、生活幸福,卻因控制不住自己的貪欲,向民生資金伸出了欲望之手,褻瀆了人民賦予的權力,走上了貪污受賄的歧途,最終身陷囹圄,斷送了美好前程和自己原來用雙手創造的幸福生活。(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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