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3日就“新百倫”商標侵權案作出裁定,美國運動鞋制造商New Balance敗訴,需賠償大陸公民周樂倫經濟損失500萬元(人民幣,下同),并在相關網站刊登聲明。
臺灣中時電子報6月27日援引路透社的報道稱,New Balance對此表示“失望”,并考慮是否繼續上訴。該公司發言人說,這一裁決“尤其令人關注,因為它與發達世界對知識產權的理解相悖”,且這一裁決可能會開不好的先例。
2013年,周樂倫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New Balance侵犯其“百倫”和“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法庭一審判New Balance敗訴,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800萬元,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等責任。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據新華社報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6月23日判New Balance公司敗訴,但把賠償金額下調至500萬元。
法庭還責令New Balance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臺灣中時電子報6月24日報道稱,據了解,起訴者是周樂倫與家人在廣東省從事鞋帽生產、銷售,并于2004年6月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準注冊。2013年7月15日,周樂倫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美國New Balance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9800萬元。
報道稱,事實上,New Balance在名氣和品質都優于大陸本土的“新百倫”,只因授權新百倫公司在大陸境內使用上述商標,沒有理會在地“新百倫”抗議而挨告。
法院判決重點,不在侵權影響大陸本土“新百倫”獲利,而是美國“新百倫”都知道侵權,商標異議被駁回,還明知故犯,無視大陸商標法規定才開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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