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溝通協調,保處理暢通。針對辦案中查封、扣押且不易移送的涉案財物,與相關部門充分做好移送前的溝通協調工作。如案件移送部門可拍照移送并注明存放地點、存放方式,辦案部門在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后,一并對涉案物品形成處理意見移送涉案財物保管部門,涉案財物保管部門根據意見作出處理,處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
二、抓送案審核,保案結物清。將涉案財物的處理作為送案審核工作的重點內容。案件移送前辦案部門已經對涉案財物做出處理意見的,案管部門依據意見辦理出庫手續。沒有處理意見的案件,也要結合涉案財物臺賬進行審查,發現存在遺漏未處理的涉案財物,及時與辦案人員對接,確保涉案財物處理不遺漏。2020年以來,共發現有6件不起訴案件的涉案財物未在送案時一并處理,提醒后已處理完畢。
三、抓建章立制,保問題常治。針對日常工作中審查不仔細、處理不及時等同類問題高頻率出現的情況,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司法解釋以及工作規定,結合該院工作實際,制定《劍河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工作規范》,推動各部門責任上肩、工作上心。
四、抓異議查證,保合法權益。對于有扣押涉案財物的案件,辦案人員在辦案中接到當事人對涉案財物提出處置異議的,及時將當事人的異議情況反饋給扣押機關,聯合查證扣押是否合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該院在辦理一起張某某等人涉嫌販賣毒品案時,當事人對扣押的兩部手機提出處置異議,稱案發前該手機系借他人使用,辦案人員高度重視,立即與公安機關聯合多方調查取證,查證該扣押物品確實屬于作案工具,依法駁回異議。(劉躍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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