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個物業曬賬單不符規定
據京華時報 根據新頒布實施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近期,北京各個小區的物業公司開始向業主公示收支情況。上周,記者隨機抽取城區的50個小區進行調查發現,其中有41個物業公司如期公示了去年的賬單,另有9個小區未如期公示,約占兩成。同時,在如期進行公示的物業公司中,也存在6種不符合規定的問題。
-總覽
部分賬單公示不符規定
根據規定,今年1月1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以及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
如今,一季度已過去一段時間。上周,記者隨機抽取了50個小區進行調查,發現芳古園二區、順馳藍調等小區的9家物業公司未公示收支情況。這些尚未公示物業費收支的物業公司表示正在準備中,很快會將收支進行公示。其余41家已經如期進行公示的物業公司中,部分曬出的賬單中存在各種問題。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物業公司所公示的內容問題集中表現在6方面:物業公司沒有按照文件要求的內容進行公示;公示張貼位置不顯著;公示中各項賬目的數字存疑;收支統計方法不準確;物業公司有意漏掉公共收益;公示中出現了重復記賬的問題。另外,還有一些物業公司的收支出現虧損,業主對此表示質疑。
-個案
順馳藍調
物業收支明細尚未公布
“現在業委會的任何要求,在物業公司面前都會被過濾掉。”昨天下午,該小區業委會負責人稱,小區物業公司河北石家莊勵富士聯行藍調物業服務處尚未公示上一年度物業費明細,“去年初,我們小區業主大會決議辭退這家物業公司,該公司已沒有服務合同,但其拒不退出,并且向業主收取了物業費。”
該負責人稱,即便沒有聘用合同,但收了業主所繳納的物業費,就有責任向業主公示這些錢用到了哪里。
昨天下午,仍在該小區駐扎的物業公司一工作人員稱,她尚不知物業收支公開的具體情況,會向領導匯報后回復。此后,該物業公司一相關負責人就上一年度物業收支情況是否公示的答復是:“無可奉告。”
慧谷陽光
工資支出被指重復記賬
4月14日晚,朝陽區慧谷陽光小區業委會和業主,物業公司,街道辦,居委會召開四方會議,該小區物業公司陽光嘉業公布的項目收支情況報告,成了四方會議的重要議題。業委會及部分業主指出,物業收支情況報告存在“缺斤短兩”,所公示數據存疑,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支出過高,重復記賬等四大問題。
當晚,對照物業收支公示示范文本,該小區業委會相關負責人就小區物業公司前不久公布的項目收支情況報告一一提出質疑:“你看,示范文本二大條第二小條要求物業公示經營收入情況及經營支出情況,而在物業公布的收支情況報告中沒有該項內容。”該負責人還說,在其附表1中,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支出為156128.15元,其中包括人工費、保潔費、維護費等共計141853.4元。與此同時,物業共有部分人力成本也有物業招聘的保安和服務人員工資,“這就是重復記賬”。
業委會要求物業公司對物業服務收支情況予以審計,以還業主一個明明白白的公開表。對此,該小區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回去會對收支明細重新進行核實和公布,并會在5天后對業委會予以答復。
朱雀門
賬單虧損百萬引發質疑
記者在西城區朱雀門小區公示欄中看到,物業按照規定如期張貼出了公示。這份公示中包括2010年度物業服務履約情況說明、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報告、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支情況等。
記者發現公示中顯示,該小區2010年度收取物業費466.24萬元,各項服務費支出共計612.40萬元,物業服務費收支余額為-146.16萬元。另外,物業經營收支結余25萬元,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支結余45.04萬元(其中含上年度累計結余44.60萬元)。
小區一名業主告訴記者,物業貼出的這份公示內容很詳細,而且物業費繳費率在98.34%,但收支出現了虧損,這讓人很不理解。如何能夠證實這份報告的真實性呢?虧損的原因值得探究。一些業主也表示,雖然有質疑,但是不知道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畢竟不能靠物業的一方說法。
朱雀門小區嘉晟物業公司經理表示,該小區物業費2.9元/平方米的標準讓公司入不敷出,“我們始終不敢提漲價。”這名負責人說,一提漲價繳費率肯定下降。然而居民質疑,這種物業費標準,不應該虧損。
-部門說法
業委會可以審計物業收支
據介紹,《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要求公示的內容必須全部公示,凡是沒有按時公示或按規范公示的,都將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物業項目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系統。
市住建委工作人員說,業主如果對物業的公示有質疑,業主本人可到物業進行詢問,小區業委會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小區物業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如果物業公司拒不配合,業主可向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部分業主因物業公司未及時公示相關內容,采取不繳物業費的方法是不應該的,因為不繳費導致物業不能按時維護小區物業管理,損害的是全體業主利益。
-律師建議
業委會應與物業細化簽約
本報律師團成員馬傳貞說,市住建委的物業費收支公開示范文本出發點非常好,但由于沒有明確如果物業公司不公開收支情況將受到何種懲罰,所以,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律師建議,有業委會的小區,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一定要將違約責任寫清楚。尤其是物業費的收支公開問題,越細化越好。比如,一旦發現有假,應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如果發現違約3次將解除合同等。
關于公共收益的收支公開問題,律師建議,可以從物業服務合同中單列出來,由業委會聘請專業人員草擬《社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比如,如何劃定停車位,停車費如何收取,收取后如何分配和管理。
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建議盡快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委會。最后,如果物業公司不能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公開包括公共收益在內的物業費收支情況,業主或業委會可投訴到物業管理協會,要求取消其資質。
質價相符的服務不應虧損
-專家支招
社區專家舒可心認為,在物業費收支公開中,如果業主對公開內容有疑問,可以進行審計、查賬,業主有這個權利。因為審計要產生一些費用,所以需要業委會找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然后由全體業主分攤費用。如果沒有業委會就等于業主自己放棄了這個權利。如果物業公司沒有按照政府的標準進行公開,業主可去住建委反映情況或者解聘物業公司。
針對在公開過程中很多物業公司出現虧損問題的情況,舒可心表示這是不應該的。物業管理水平不一樣,結果也就不一樣。物業服務要質價相符,業主買多少錢的服務,物業就提供怎樣的服務,而不應該虧損。
“物業費收支公開是業主與物業建立互信的第一步。”舒可心說,強勢的一方向弱勢的一方公布了收支,今后物業和業主雙方要逐漸建立互信。物業費公開這樣一個主要矛盾被解決后,肯定會出現一些次要矛盾,這需要雙方共同解決才會雙贏。記者: 李慧博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