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房本加名免契稅 離婚“除名”或收契稅
本報訊 近日來,關于房產證加名要不要征稅的爭論,觸動了納稅人的神經。昨日,這一爭論塵埃落定,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通知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這一規定自發布起開始執行。
萬一離婚,房產歸誰?8月13日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正式實施,重點對婚前貸款買房、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了解釋。為此,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引起社會各界熱議。隨后,部分省市稅務部門陸續傳出“婚前房產要加上另一半名字得收稅”的消息,讓人們甚感糾結。南京、成都、青島、泉州、蘇州、無錫等地,在房產證上加名征收契稅的舉措,則被人們戲稱為“加名稅”。
新政策兼顧“人情”
昨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征契稅。也即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
財政部官員此前曾對媒體解釋稱,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征收契稅,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征收契稅。但也有觀點認為房產證加名并未發生過戶,征稅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夫妻雙方無論在婚姻中還是在離婚后變更名字都不收稅。若新政策規定夫妻間房產證加名征稅,則加名時稅負過重且有失公平。
因此上述財政部官員同時指出,在制定“房產證加名征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
離婚“除名”或收契稅
房產證加名現在免征契稅,那么,離婚會否針對房產證“除名”征稅?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天永認為,從法理上判斷,離婚便已經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了,房產證“除名”便涉及財產轉讓,實質上就涉及所有權的變化,一旦發生經濟行為,契稅征收就會啟動。
但他同時表示,當前法規其實并未對這方面做出明確解釋,所以存在爭議的“隱患”。他建議,如果夫妻雙方各占一半產權,可以按照房屋價值的一半作為基數征收契稅,以減輕民眾稅收負擔。
■ 釋疑
為何各地稅務一再改口?
近半個月時間,地方稅務部門對于房產“加名稅”口徑多次改變,為何會出現此種現象?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岳樹民分析認為,由于我國大部分稅收并未立法,僅停留在法規或者政府文件上,造成地方稅務部門理解偏差。
“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較多“模棱兩可”的理解”,他還指出,例如,南京地稅方面認為,房產加名屬于“財產轉讓”的經濟行為,在沒有上級機關通告的情況下,依據現行法規,確實可以征收契稅。但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此次公告稱,夫妻間房屋產權變更可免征契稅。“由于缺乏法律依據,便造成上下兩級機關對同一行為征稅的不同理解。”岳樹民直言。
事實上,我國目前有19個稅種,只有兩個稅種是經過全國人大審議批準的,一個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一個是《個人所得稅法》。房產稅、契稅這一類稅收都沒有正式立法,只能算某種法規或者是政府機關的文件。其中,契稅征收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1997年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轉移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
地方征稅權究竟有多大?
“加名稅”爭議中,民眾大感疑惑的是,地方稅務部門制定稅收的權力有多大?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天永稱,根據憲法規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加名稅”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從立項到調研,出臺草稿,聽證討論,到最后出臺法規,各地需要時間進行論證聽取民意,稅務部門有沒有經過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除非人大對地方政府特殊授權,否則地方稅務部門沒有開征權與免征權,更沒有設定稅率權。
劉天永稱,行政法規效力較弱,且需要后續解釋文件不斷補充,在執行中產生“地方部門與上級口徑偏差”等問題在所難免。“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從規范立法做起,盡管立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另一方面可限制地方對于法規的解釋權力,否則會變相給地方部門‘立法權’”。他同時指出。
更多關于 的新聞

- ·17名貴州貧困生遭“歧視” 他們對貴州人有偏見 評論8條
- ·破壞門鎖盜走現金 女士提醒小偷講"盜義"(圖) 評論6條
- ·凱里舟溪:荷花開得正艷時(組圖) 評論5條
- ·坐上新轎車接連患病 原系車內有毒氣體超標? 評論4條
- ·人行道上“搶車位” 行人只得繞車走(圖) 評論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