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一火災事故責任人因犯失火罪領刑兩年
近日,貴州省從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從江縣西山鎮頂洞村火災事故責任人,依法判處責任人石某有期徒刑兩年。
2009年1月5日下午15時許,從江縣往洞鄉朝利村發生一起農村火災,火災共燒毀房屋79棟,受災92戶411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68.12萬元。經過貴州省消防總隊、支隊、大隊三級消防部門深入調查取證,認定此起火災系該村三組村民石遠華的妻子石埋貴在自家二樓堂屋用火盆生炭火取暖,離開二樓堂屋外出時未將火盆內炭火熄滅,導致炭火引燃附近可燃物引發火災。因石埋貴離開堂屋外出時,未對火盆內炭火進行安全處理,導致火災的發生,對此起火災負直接責任。
2009年5月8日,從江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審理。被告人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提出異議。從江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被告人石某因用火不慎,造成火災,燒毀房屋79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8.12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失火罪。鑒于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石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