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12•29"火災事故 責任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本港訊 (吳冰雁 特約記者 張正特)12月29日,三穗縣“12.29”火災事故責任人陳自祥因過失引起火災被三穗縣公安局依法拘留15日。
12月29日凌晨1時02分,三穗縣瓦寨鎮巴順村大寨發生一起民房火災,燒毀房屋8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8.56萬元,無人員傷亡。
火災發生后,大隊火調人員迅速趕赴火災現場開展了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經過調查,確定了起火點為該村村民陳自祥家,起火原因為村民陳自祥酒后在自家臥室床上吸煙不慎引起火災,導致9戶62人受災,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火災原因認定后,為嚴肅法律,警示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大隊報請三穗縣公安局給予陳自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法律文書下達后,陳自祥及其家屬未提出行政復議,表示將深刻吸取此次教訓,加強對消防法律法規的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