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炯:物業稅尚無立法可依出臺絕非朝夕可就
劉炯
隨著國家對于房地產市場調控步伐的加緊,物業稅再次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甚至有媒體稱物業稅已通過建設部的審批,并很可能通過財政部和國務院的審批而正式出臺,在京滬深渝四地試行,重慶試行的將是房產特別消費稅,特別針對高端物業,而上海等地試行的將是房產保有稅,稅率將按照房屋購入時合同價的70%再按1.2%至1.5%每年征收。
如此言之鑿鑿的傳聞,似乎預示著物業稅已迫在眉睫,其出臺指日可待。然而,從法律上而言,推出物業稅并非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其缺少一個重要的法律環節,直接影響到物業稅是否具備合法的基礎。這個重要的法律環節,就是物業稅的立法依據。
根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稅收的基本制度等事項,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如果這一事項尚未制定法律,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事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和范圍。這說明,設立或變更稅收的基本制度的權力,僅限于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使是國務院,也必須在事先得到授權之后,在明確的目的和范圍之內,方可制定。
對于哪些是稅收的基本制度,《立法法》并未進一步釋明。但如果一項涉及全體國民基本生計的新稅種誕生,尚不能稱之為稅收基本制度的話,那所謂的稅收基本制度也將形同虛設。換言之,物業稅的出臺,必須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或明確授權之后,方可由國務院制定。但從目前的媒體報道來看,物業稅尚在相關部門的討論之中,尚未進入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日程,其正式出臺,尚待時日。
有一種觀點認為,即將推出的物業稅與現有的房產稅較為相似,相關部門可以對現有房產稅的規定進行修改,使物業稅換上房產稅的馬甲,并在全國實施。
普通大眾可能對于房產稅較為陌生,但早在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就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由城市、縣鎮和工礦區的房產所有人等,按照房產余值的1.2%或租金收入的12%,每年繳納房產稅。房產的余值按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計算,租金收入據實計算。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免征房產稅。從上述征收的內容來看,傳言中的物業稅按照購入時合同價的70%基礎上以每年1.2%到1.5%的稅率征收,與現行房產稅按照房產余值的方式何其相似,物業稅脫胎于改動后的房產稅這一觀點,并非空穴來風。然而,房產稅其自身的立法依據,也很難經得起現行法律的推敲。
《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發布時間遠早于《立法法》頒布時間,當時對于立法授權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在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部改革的報告的通知》(1984年9月18日,國發〔1984〕124號)附件一中指出:“暫緩開征地方稅。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確定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四個地方稅,保留稅種,暫緩開征。何時開征,另行報批。”這是在公開可查的資料中較早提及房產稅的一個文件。
1986年3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提出:“要盡快制定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稅收條例,并頒布施行。”在此后半年的時間內,《房產稅暫行條例》正式發布。應該說,全國人大在1986年3月的意見,可以視為房產稅在當時法律規定項下的立法依據。
然而,在《立法法》已經施行了十年之后的今天,全國人大在1986年3月提出的這一意見既無明確的授權目的、亦無明確的授權范圍,已難以滿足《立法法》中提出的要求。如果現在僅對《房產稅暫行條例》徑直修改以期物業稅脫殼而出,則與《立法法》的規定大相徑庭,無疑將大大影響物業稅征收的合法性。
因此,無論物業稅是以房產特別消費稅的名義,還是以物業保有稅的名義出現,都應當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或授權國務院基于明確的目的且在明確的范圍內制定。而這一過程絕非朝夕可就,物業稅的出臺,尚待時日。
(本文作者系小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致力于房地產公司海內外并購的法律咨詢。)
(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