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褻幼女不成刺死村民

被告梁錦堂被押上審判庭接受法律的制裁。
屢教屢犯,一生當中曾3次因犯有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等被關進大獄,但每次從獄中出來,又難抑其內心犯罪的邪惡,不但傷害了他人,也把自己送上了斷頭臺。昨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對被告人梁錦堂下達死刑判決書,宣判結束后,被告梁錦堂立即被押往刑場執行死刑。
案情:
猥褻幼女不成刺死村民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7年9月30日3時許,被告人梁錦堂潛入江門市新會區睦洲鎮南廣沙村20號被害人吳×朝的住宅2樓,伺機作案,在猥褻吳×朝的10歲女兒吳某某時被發現隨即下樓逃跑,吳社朝與其兄吳炎南隨后追趕。當追至睦洲鎮南廣沙村10號住宅附近時,吳炎南首先趕到并與梁錦堂進行搏斗。
據審理查明,搏斗期間,被告人梁錦堂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猛刺吳炎南的胸部、腹部等部位多刀,吳當場倒地。吳社朝隨后趕到,被告人梁錦堂又用水果刀劃傷了吳×朝的右手臂后逃脫。吳炎南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吳炎南系因胸、腹部被銳器傷致內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8時許,公安民警前往被告人梁錦堂的住宅抓捕梁時,梁抗拒抓捕并拿出水果刀襲擊民警,最后民警開槍制服并抓獲被告人梁錦堂。
法院:
是法盲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錦堂無視國法,在逃跑過程中故意傷害他人,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又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抓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梁錦堂的辯護人提出,由于被告人梁錦堂系法盲,才實施了多次犯罪行為,且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針對被告人辯護律師的說法,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錦堂雖為法盲,在歸案后也能夠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但這些都不足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
數罪并罰 “斬立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錦堂無視國法,持刀非法潛入他人住宅,在被發現后的逃跑過程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犯罪后,又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抓捕,其行為又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數罪并罰。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錦堂手段兇殘,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判決被告人梁錦堂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臭名昭著”慣犯
終把自己送上“斷頭臺”
被告人梁錦堂,男,犯案之前居住在新會區睦洲鎮南鎮村委會南廣沙村。對于梁錦堂,公訴機關的材料顯示,他可是“臭名昭著”,而且是個屢教屢犯的“慣犯”,在他長達47年的人生當中,就曾因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等三度被投進大獄。
其中梁錦堂第一次犯罪是在1993年12月23日,因為犯故意傷害罪,梁錦堂第一次被投入監獄,在獄中度過了三年有期徒刑的大獄生活;1996年9月10日,又因犯盜竊罪被當地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直到2000年5月11日才刑滿釋放。
2007年9月30日,因猥褻幼女不成被發覺,用刀刺死一名同村村民被刑事拘留,兩年后的昨天,梁錦堂被執行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