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籍"死刑犯"被關押738天后無罪釋放
核心提示:2008年5月,成都新都人駱小林開車去云南,途經普洱市思茅區刀官寨時,民警從后門夾層中查獲毒品,因此一審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他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2010年5月24日,738天后,駱小林在釋放通知書上簽字,走出看守所。
北京青年報 5月27日報道 駱小林是四川成都的一個“黑車”司機,因為3個男子包他的車來云南跑了一趟長途,他成了運輸毒品的“死刑犯”。2008年5月,駱小林被一審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他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2009年5月,云南省高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檢察院撤訴。2010年5月24日,駱小林在釋放通知書上簽字,走出看守所。
3男子包“黑車”到云南
駱小林是成都新都的一個農民,今年39歲。幾年前,他東拼西湊借幾萬元買了一輛鈴木二手轎車從事非法營運。駱小林說:“2008年3月的一天,一個自稱叫‘二哥’的男子第一次來坐我的車,從那以后,‘二哥’經常照顧我的生意,大家混得有些熟悉!
2008年5月11日,“二哥”等3人找到駱小林說:“我們有3個人要去趟云南,往返要10多天,就算包你的車嘛,給你5000元報酬!瘪樞×譀]有多想就答應了。當天,駱小林就開車拉著“二哥”等3人從新都趕往云南。
駱小林說:“在孟連時,‘二哥’提出要用我的車子去接人,我沒有多想就把車鑰匙交給了他,回到賓館后,‘二哥’把車鑰匙還給了我。當時正趕上汶川大地震,家里的電話打不通,我很擔心家人的安危。2008年5月16日,‘二哥’叫我先回成都,還給了我6000元錢。!
車門夾層里查獲毒品
2008年5月16日,駱小林開車從孟連經景洪前往成都,當晚11點50分,當駱小林途經普洱市思茅區刀官寨時,寧洱縣公安局禁毒民警設卡檢查時,從駱小林駕駛車輛后門夾層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1塊,重5589克。駱小林解釋說:“我不知道這些毒品如何夾在車門里的,我從來沒有見過毒品,是一個叫‘二哥’的人包我的車從四川來云南的!
當晚,警察將駱小林和他的轎車帶回寧洱縣公安局,并以駱小林涉嫌運輸毒品罪將其刑事拘留。2008年8月19日,寧洱縣公安局將駱小林移送至寧洱縣檢察院起訴。寧洱縣檢察院考慮到案件管轄權限后,將案子報送普洱市檢察院起訴。同年10月17日,普洱市檢察院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
“黑車”司機被判死刑
2008年12月8日,普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獲的5589克毒品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一審宣判后,駱小林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云南省檢察院也向省高院提出書面意見:一審判決認定駱小林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省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去年5月4日,云南省高院撤銷普洱市中院一審判決,發回普洱中院重審。
檢查院撤回起訴
今年4月21日,寧洱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又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起訴。5月15日,普洱市中院作出裁定:準許普洱市檢察院對駱小林案撤回起訴。
普洱中院認為:普洱市檢察院延期審理的建議成立,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準許普洱市檢察院對駱小林案撤回起訴。
普洱市檢察院審查后,認定駱小林運輸毒品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今年5月24日,普洱市檢察院決定對駱小林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