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縣首例醉駕案開庭審判
12月29日,雷山縣人民法院對李某涉嫌危險駕駛一案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李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2011年9月8日17時2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貴HG1719號二輪摩托車載3人由雷山往凱里方向行駛,至省道308線212公里處時,發生了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達現場后,發現肇事駕駛人李某有酒后駕駛嫌疑,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其結果為106.7mg/100ml,隨后對其抽取靜脈血,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達102.2mg/100ml,屬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為了及時盡快地辦結今年以來雷山首例醉駕案,大隊抽出精干力量,專門負責辦理本起案件,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一系列工作,于2011年11月22日移交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起案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5月1日施行以來,雷山縣交警大隊在酒后整治行動中查處的3起醉駕案之一,也是雷山縣首例判決的醉駕案件。(唐光平)
2011年9月8日17時2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貴HG1719號二輪摩托車載3人由雷山往凱里方向行駛,至省道308線212公里處時,發生了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達現場后,發現肇事駕駛人李某有酒后駕駛嫌疑,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其結果為106.7mg/100ml,隨后對其抽取靜脈血,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達102.2mg/100ml,屬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為了及時盡快地辦結今年以來雷山首例醉駕案,大隊抽出精干力量,專門負責辦理本起案件,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一系列工作,于2011年11月22日移交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起案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5月1日施行以來,雷山縣交警大隊在酒后整治行動中查處的3起醉駕案之一,也是雷山縣首例判決的醉駕案件。(唐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