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仍煙頭引火災 賠償損失又領刑
本港訊 (吳昌海 記者 楊懿)日前,施秉縣人民法院對因過失引發森林火災,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7萬多元的宋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據介紹,宋某系施秉縣白垛鄉白垛村人。今年1月17日中午,宋某上山砍柴途經本村高翁坡,吸煙后隨手將煙頭扔在草從中,引起火災。宋某竭力進行撲救,終因風大無法撲滅,導致火勢蔓延,大面積的森林被燒毀。
案發當天,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賠償5000元人民幣。此次森林火災,經施秉縣林業部門實地勘測評估,著火面積達39.52公頃,燒毀林地面積35.27公頃,宜林荒山面積4.25公頃,造成經濟損失73951.19元。
施秉縣法院認為:宋某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失火罪。鑒于宋某在失火后積極撲救,案發后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盡力賠償了部分損失,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使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