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女兒撫養權后反悔 起訴至法院遭敗訴
本港訊 (記者 劉仙)2008年4月,家住麻江縣碧波鄉虎場村的張仁學因工死亡,獲得了一筆賠償金。之后,其妻文發珍在兩份協議上簽字,將大女兒的撫養權和撫養金“轉讓”給了婆婆以及張仁學的兩位哥哥。后來,她發現不對后反悔,結果引發爭議,最后一紙訴狀將婆婆等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索回大女兒的撫養權。但是,近日(7月27日領到判決書),麻江法院在一審中駁回了文發珍的請求。
在庭審中原告文發珍訴稱,2008年4月,張仁學因工死亡,他生前有女兒雯雯,并遺留未出生女兒瑞瑞(2008年9月6日出生)。張仁學死亡后,其母楊繼蓮、哥哥張仁輝、張仁科要求撫養雯雯。并“規定”文發珍放棄撫養雯雯才能改嫁。為不影響自己的再婚,2009年3月12日(下稱“12日協議”),4月2日(下稱“2日協議”),文發珍與楊繼蓮三母子先后在碧波村委會、麻江縣中心法律服務所主持調解下,簽訂了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楊繼蓮母子三人撫養雯雯。根據協議,三人從文發珍手中領走了雯雯的撫養費6。9萬余元等。
事后,文發珍獲知上述的協議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她作為母親,是法定的撫養人、監護人。于是,她向楊繼蓮母子提出要收回對大女兒的“撫養權”,結果引起糾紛,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之前與楊繼蓮母子三人簽訂的“12日協議”部分條款無效以及“2日協議”無效,并判令大女兒雯雯歸自己撫養等。被告楊繼蓮母子三人辯稱,上述提到的兩協議是由原、被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主持達成的,符合法律規定,應受法律保護。
麻江縣法院審理中查明,2008年4月4日,張仁學因工傷死亡后,其所在公司補償了其費用共計32萬多元,其中包含長女撫養費、遺腹子(女)撫養費、母親贍養費等。其中,母親贍養費歸楊繼蓮所有。
2009年初,楊繼蓮與文發珍因撫養雯雯事宜發生糾紛,后雙方經當地村委會主持調解,達成了“12日協議”,協議載明有關內容如下:雯雯由楊繼蓮撫養;雯雯的撫養費6。9萬余元由文發珍支付給楊繼蓮保管負責等。4月2日,雙方在麻江縣中心法律服務所主持調解下,又達成了“2日協議”,主要內容為文發珍自愿將長女雯雯交楊繼蓮三母子撫養長大至結婚。當日,文交給了楊9萬元人民幣。
麻江縣法院認為,雙數兩協議是在平等自愿而且經村調解委、麻江縣中心法律服務所主持調解達成的,并無欺詐、脅迫等情形。盡管國家法律規定父母享有監護子女的權利和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但并未強制性禁止父母自愿轉讓監護權和撫養義務給他人。上述協議是一種委托撫養的行為,并未違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鑒于上述的認為,麻江縣法院決定不支持原告文發珍關于撤消人民調解協議以及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同時作出了其他判決。文發珍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已決定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