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扎后子宮被切除 農婦索賠30余萬元
本港訊 (李凱 記者 李麗娟)因行女扎術后子宮被切除致7級傷殘。為此,施秉縣一農婦把縣計劃生育婦幼保健服務中心和縣城關鎮人口計劃生育婦幼保健服務站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30余萬元。受理此案后,法院追加了施行子宮切除術的原418醫院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昨日,施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龍秀蘭訴稱,2004年4月,她到鎮計生站行女扎術后,下腹疼痛不止,在當地治療無效。當年11月,她到凱里原418醫院檢查,診斷為女扎術后盆腔靜脈瘀血綜合征,作了子宮全切除術。2008年1月,被鑒定為傷殘七級。
龍認為,由于縣計生中心鎮和計生站的醫療過錯,造成其不得不將子宮全切除,致七級傷殘。兩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縣計生中心辯稱,由于龍秀蘭作手術時是在鎮計生站,與縣計生中心無直接關系,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同時認為,當時龍秀蘭手術順利,無不適癥狀;女扎術后盆腔靜脈瘀血綜合征與子宮全切術無因果關系。
鎮計生站辯稱,龍秀蘭的子宮全切除術是第三人原418醫院做的,與鎮計生站沒有關系。況且,現已無法判斷龍秀蘭是否屬于“女扎術后盆腔靜脈瘀血綜合征”。
原418醫院述稱,許多醫學專著和權威專家均認為,女扎術后是完全可以導致盆腔淤血的。經臨床診斷,龍秀蘭確實患有“女扎術后盆腔靜脈瘀血綜合征”。在對其進行子宮切除前,已進行了保守治療,在保守治療無果的情況下,為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經專家會診,才決定對龍施行子宮全切除術的。
通過一天的庭審,昨日下午,被告方突然提出進行司法鑒定。法庭經合議后決定,此案中止審理,待鑒定結果出來后,再恢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