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鞏男子吳宗保狀告該縣公安局案 吳宗保一審敗訴
本港訊 (《貴州都市報》記者 羅茜)去年8月6日,岑鞏青年男子吳宗保因與女友發生糾紛而到岑鞏縣新興派出所調處,其間與民警發生“不愉快”,致其右手受了傷。
事發后,吳宗保在索賠未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岑鞏縣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指控”新興派出所民警故意傷害其致殘,請求認定民警的行為違法并提出國家賠償(9萬多元)。今年8月6日,岑鞏縣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吳宗保的訴訟請求。
岑鞏縣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5日,原告吳宗保與前女友盛光燕發生糾紛,盛光燕報警。次日,雙方先后到岑鞏新興派出所二樓會議室進行調解,其間,吳宗保與盛光燕再次發生言語沖突,吳情緒激動,站起來用手指著盛光燕大聲叫嚷起來。坐在其左邊的民警薛平見狀對原告進行了口頭制止,但制止無效,為維持調解秩序,民警薛平用手扭住吳宗保的左手,欲讓其坐回原位,吳強烈掙扎,坐在薛平左邊的教導員楊德濤站起來扭住原告的右手,其行為才得以制止。事后,原告就撥打電話通知家人,說民警打人。
隨后,新興派出所所長鄭祖友同吳宗保的父親一起把原告送到岑鞏縣醫院進行檢查,在醫生說吳宗保左手腕沒有受傷后,吳改稱右手受傷,醫生認為其右手傷型在岑鞏縣醫院檢查不出來。之后,吳宗保與其父親前往黔東南州人民醫院檢查治療,共住院28天。經診斷吳宗保的傷型為“右(碗背)中環指伸指肌腱斷裂術后再發斷裂;右中環指伸指肌腱斷裂術后肌腱粘連并功能受限;右腕管綜合癥。”黔東南州人民醫院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吳宗保的傷已構成了十級傷殘。
在本案庭審時,出庭證人曾令威、姚茂偉證實在新興派出所看到吳宗保被打。但法院對此證據不予采信。法院認為,兩證人皆證實事發當天有人拿黑色塑料殼的本子拍了吳宗保的頭部,但吳宗保的頭部沒有傷,因此難以認定民警對原告實施了毆打行為,即便吳宗保頭部被拍打是事實,但該行為與吳宗保右手的傷無關。
岑鞏縣法院確認,被告方岑鞏縣公安局的民警薛平、楊德濤的行為是合法的,首先,他們在依法履行職務;其次,吳宗保當時情緒激動,民警作為主持調解的工作人員,有權利維持調解秩序,防止矛盾升級,所以他們對吳宗保采取控制手段的做法是符合常理的。岑鞏縣法院對吳宗保的傷如此定論:在本案中無證據證實民警故意毆打吳宗保致傷、致殘,吳宗保受傷害結果是由其“曾有舊傷”這一決定性內因所造成。
綜合本案證據等要素,岑鞏縣法院確認岑鞏縣公安局為維持治安案件調解秩序而制止原告吳宗保的行政事實行為合法。因此駁回了吳宗保的訴訟請求。
吳宗保認為法院在有意偏袒岑鞏縣公安局,造成判決嚴重不公平,已決定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