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一女子領兩本結婚證 涉嫌重婚被告上法庭
本港訊 (記者 楊驥)11月22日下午,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重婚案,被告人胡某某2008年與黃平重興鄉男子潘某某登記結婚。半年之后,她又在凱里市大風洞鄉與另一男子吳某某登記結婚。潘某某得知此事后,將胡某某與吳某某告上法庭。
女子結了兩次婚
記者在法庭上了解到,胡某某于1984年出生于凱里市大風洞鄉,2007年底,她與黃平縣重興鄉瓦角村男子潘某某(出生于1974年)認識后同居。2008年11月11日,他們的女兒出生,后來二人到黃平縣重興鄉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2月18日,胡因故回到娘家,沒有再回到潘家。
2009年,胡與本村的吳某某(1981年出生)經人介紹認識,后雙方于6月26日到凱里市大風洞鄉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二人一起生活至今,生育有一子。
2010年9月16日,潘無法容忍胡兩次結婚的事實,遂以刑事自訴形式將胡和吳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以重婚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兩本結婚證亮相法庭
在庭審中,胡告訴法官,第一個結婚證是潘持刀逼迫她去辦理的,當時兩人就憑借身份證來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并沒有查驗除身份證之外的材料,如戶口薄等。
潘聞言當庭對她的話進行了糾正,他說:二人辦證時還遞交了相關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手續。胡對此未予反駁。
胡還說,她和潘走到一起,完全是被潘逼迫所致,所以她始終認為她和潘取得的結婚手續是無效的。因而,回娘家后,便大膽與吳走到了一起。
“既然你說和潘在一起是被逼的,那你能提供出相應的證據么?既然是被逼迫的,回到娘家后為什么不去告他?”法官就此發問。
胡一時語塞回答不出來。
胡的代理人請求法庭對出現兩個結婚證的情況展開深入調查,但沒有得到法庭的積極響應。
“第二丈夫”是否構成犯罪?
庭審中,本案的第二被告人吳某某自我辯護稱,他在與胡登記結婚時,并不知曉胡與潘結婚并辦有結婚證的情況,直到潘找上門來,他才知道此事。
“我認為我并沒有罪,因為我確實不知道她(胡某某)結過婚!眳钦f。
在舉證階段,法官詢問吳是否有證據證實其是在與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知曉胡結過婚的情況,吳則拿不出來。
潘的辯護人認為吳的行為已構成了重婚罪。他說,對于胡與潘結過婚的事實,吳不管是在何時知曉的,總而言之,是知曉了,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凱里市法院將擇期對此案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