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抵押引發姓名權爭議 表兄弟對簿公堂
2011年5月10日,凱里市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權案件。原告賈忠義在起訴書中“指控”在麻江縣法院上班的表哥侯華清偽造其房產證、結婚證等作為貸款抵押,侵犯了其姓名權,因而提出了10萬元的高額賠償。庭審中,當事雙方就此事是否構成侵權以及該不該進行賠償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莫名其妙成“冤大頭”
庭審中,賈忠義說,1月15日,麻江縣農村信用社給他打來電話說,由他負責提供房產擔保的一筆貸款已到期,因貸款人至今未還款,按照相關規定逾期后該由賈忠義來償還。
“剛接到電話我莫名其妙,工作人員解釋了半天我也搞不清楚。”賈忠義說,于是,他趕到了信用聯社查看相關資料。
結果,貸款擔保資料中出現了他和妻子王家英的身份證、結婚證等。“說實話,看到這些材料我傻眼啦,想不到侯華清竟然用我的資料去貸款。”賈忠義說。
后經認真審閱,他發現這些結婚證、房產證等均系偽造。
賈忠義了解到,上述抵押性貸款產生于2005年3月7日,總計20萬,貸款人是他的親表哥侯華清等,而抵押人,則是他本人。當時款項出自中國建設銀行,后因建行機構撤銷,便轉由麻江縣信用聯社清收。2010年1月15日,因貸款逾期,就出現了銀行致電賈忠義催款的情況。
“實話實說,成為20萬貸款的抵押人我并不知情,相關材料上的簽字,也不是我的親筆。”賈忠義說。
被告侯華清則稱,如果說用于抵押貸款的證件系偽造,那也是賈忠義自己偽造的。“以前,我們合伙做生意,共同貸過款,本次用于貸款抵押的結婚證是二人以前共同貸款時由賈忠義提供的,如果它不是真實的,就只能說明系賈忠義偽造。”侯華清說。
據了解,本案原告賈忠義與被告侯華清系親表兄弟,賈忠義現在做生意,而侯華清在麻江縣法院工作,現在為該院干部。也鑒于侯華清在麻江法院工作等緣故,黔東南州法院指定凱里市法院管轄此案。
當庭對證 部分證件涉嫌偽造
在舉證階段,賈忠義舉出的證據有侯華清等用于抵押貸款的涉嫌偽造的證件。
賈忠義首先亮出的是“結婚證”(復印件),他還附上了自己和妻子的真實的結婚證作對照。記者看到,兩證系完全不同的版本,其中涉嫌偽造的結婚證是舊版式,未見張貼照片。此外,兩“結婚證”的登記日期也不一樣,老版式登記的是1989年11月;新版式則是1994年8月。
“到目前為止,我和妻子王家英僅辦理過一個結婚證,用于貸款抵押的證件系侯華清偽造。”賈忠義說。
就此,侯華清說,以前為了做生意,他和表弟賈忠義數次共同貸款,不少資料均由賈忠義本人提供。2003年,兩人又共同貸了一筆。到2005年因急需資金周轉,侯華清便到相關銀行對2003年那筆貸款的資料(含賈忠義夫婦的結婚證)進行了復印,后用作了20萬元貸款的抵押材料。
就此回答法官的提問時,侯華清坦言,他2005年到銀行復印貸款材料用作貸款抵押的情況賈忠義并不知曉。此外,侯華清未能提供出他和賈忠義于2003年共同貸款的證據。
房產證也是雙方爭論得比較激烈的證據之一
賈忠義說,侯華清用于抵押的房產證錯誤百出,真實的房產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系他本人和侯華清,登記的面積是1680.5平方米;而用于抵押貸款的房產證只登記了他一個人的名字,面積只有840.25平方米,面積大大“縮水”。
法庭調查顯示,真實的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和面積與賈忠義所述一致。就此侯華清的解釋是用賈忠義的姓名貸款并沒有損害他的利益,當時完全是為了貸款方便。
姓名權遭侵犯?
庭審中,侯華清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賈忠義夫婦的姓名權以及在侵權構成的情況下該不該給予賠償的問題成為了庭審的焦點。
原告賈忠義等認為,《民法通則》有關條款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侯華清的行為無疑已構成了侵權,其應該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賈忠義夫婦予以一定賠償。
被告侯華清的辯護人則未就侵權事宜進行過多闡述,他認為本案中提及的貸款已經還清,未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也明確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庭審最后,法官組織調解。侯華清當場向賈忠義道歉,然而,因雙方意見分歧太大,對于侯華清的道歉賈忠義夫婦并未接受。法院決定將擇期宣判此案。(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