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合法程序 榕江首例醉駕案一審判決
8月23日,榕江縣首例醉駕案在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依法對被告人鐘某判處5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2000元。
5月20日晚,榕江縣交警大隊在國道321線954KM+800M處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時,查獲駕駛人鐘某酒后駕駛貴HC9513小型普通客車,民警迅速將該車扣押,將鐘某帶到大隊處理。經進行酒精檢測,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大于165.2mg/100m1,屬醉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大隊以涉嫌該罪立案偵查,依法移送起訴。
在庭審中,公訴人逐一出示了由縣交警大隊偵察獲取的證據,法庭全部當庭確認。根據合法的程序及充分證據,法庭當場對被告人鐘某判處5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2000元。 (唐光新 石慶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