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遠縣文物管理局兩項違法行為被處罰16萬元
近日,鎮遠大隊消防監督員對鎮遠縣天后宮監督抽查時發現,鎮遠縣文物管理局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擅自對其管理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鎮遠縣天后宮進行主體恢復重建、電器設備安裝等施工,且未經消防驗收就擅自投入經營、使用。大隊依法向鎮遠縣文物管理局的兩項違法行為開出16萬元“罰單”,有效地打擊了消防違法行為。
鎮遠縣天后宮系鎮遠縣文物管理局管理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位于鎮遠縣舞陽鎮新中街,占地面積2372平方米,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房屋結構為磚木和純木質結構。大隊消防監督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鎮遠縣文物管理局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擅自對天后宮進行主體恢復重建、電器設備安裝等工程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消防驗收就擅自將天后宮出租給他人作為公眾聚集場所性質進行經營、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消除火災隱患,維護法律尊嚴,大隊對鎮遠縣文物管理局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專題向縣委、政府作了匯報。經受案調查,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對鎮遠縣文物管理局存在的兩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人民幣壹拾陸萬元,作出了給予鎮遠縣文物管理局責令停止使用所管理的鎮遠縣天后宮,并處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的處罰決定。
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大隊監督執法人員遵循服務型執法的原則,堅持程序合理、內容合法、教育為主,真正做到了熱情服務、嚴格執法。(張正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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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62、463項規定:在古建筑內安裝電器設備、設置生產用火,由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