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王賽霞死亡賠償案一審判決“出爐”
來自凱里市萬潮鎮荷花村的青年女子王賽霞今年3月20日遭遇車禍死亡。她生前在凱里市區租房居住超過了1年,因此其父母王安光、龍金芝堅持按城鎮標準來計算她的死亡賠償金,就此與肇事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辯。近日,此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王安光夫婦的主張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據介紹,3月20日,駕駛員張世俊駕駛貴A43556號重型普通貨車由凱里市三棵樹往金泉湖方向行駛。1時30分,車輛行至仰阿莎大道0公里+800米處時,因車輛嚴重超載,臨危措施不當,導致車輛翻滾后將人行道上的行人王賽霞、胡廷逍遙(系王賽霞的兒子,1歲)和文良翠,撞死。交警部門認定,張世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經過協調,胡廷逍遙和文良翠分別獲得了10余萬元的賠償。因王賽霞的的家人堅持要求按城鎮標準進行賠償,當事各方未就此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只有通過庭審的方式解決。
9月1日,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王賽霞的父母王安光、龍金芝(凱里市萬潮鎮荷花村人)夫婦在庭審中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條的規定,在城鎮居住時間長達一年以上,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他的女兒已在凱里居住了兩年,故請求法院判令肇事車駕駛員張世俊、車主李曉衛以及財產保險公司按城鎮標準賠償計算其女兒的死亡賠償金,總計28萬余元。此外,夫婦倆還主張了5萬元的精神撫慰。
肇事車車主李曉衛對王安光夫婦的說法提出了諸多質疑,首先,因為王賽霞無戶籍、無身份證,所以他認為王賽霞是一位身份不明人員。而王安光聲稱與她是父女關系,但庭上未能提供有力的證據來證實。其次,應按照農業家庭戶口的標準計算王賽霞的死亡賠償金。
凱里市法院查明,王賽霞系王安光、龍金芝夫婦婚生的女兒,由于超生而沒有上戶,王賽霞輟學后與胡朝兵在凱里市區同居已達1年以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以下簡稱“指導”)第34條規定:對于受害人戶籍上雖然登記為農村居民,但有證據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王賽霞雖為農村戶口,但在凱里市區居住已達一年以上,完全符合“指導”規定的情形。由此,法院判令李曉衛和肇事車駕駛員張世俊向王安光夫婦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7萬余元。但駁回了王安光夫婦索賠5萬元精神撫慰金的訴求。
此外,法院認為,肇事駕駛員張世俊犯交通事故罪的罪名成立,鑒于他到案后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理,因此法院判處了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