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周報原社長瞿優遠涉嫌受賄等獲刑11年半
審計部門發現問題
法院同時認定,瞿優遠挪用公款2661萬元。其中一筆100萬元,另一筆2561萬元。
100萬元那筆的緣起是,2002年2月8日,湖南省體育局發出文件,同意《體壇周報》社改制,并決定由《體壇周報》社、管理者團隊和核心創業人員三方出資設立“湖南省體壇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體壇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
湖南省體育局同時同意由創業者和管理者成立“北京體壇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體壇公司”),北京體壇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除瞿優遠之外,其余7名自然人股東持股39%,預留的61%股份將作為激勵股份,用于引進和儲備創業人員。該部分股份由瞿優遠代持。
由于預留股份的股本金不能明確到人,瞿優遠決定向湖南省體育局借款墊付預留股份的股本金。2002年3月28日,湖南省體育局轉出610萬元。2002年4月23日,北京體壇公司成立。同年9月,北京體壇公司出資980萬元、《體壇周報》社出資1020萬元,雙方共同成立了湖南體壇公司。
判決書載明:2003年上半年,瞿優遠挪用《體壇周報》社賬外資金100萬元歸還湖南省體育局的借款。2004年6月,他又從北京體壇公司分紅款中拿出100萬元代《體壇周報》社支付了某記者的簽約費,用以歸還此前挪用的賬外資金100萬元。這筆錢被法院認定為挪用。
另一筆2561萬元的挪用款,緣于公司買辦公樓。
2004年,《體壇周報》社準備整體搬遷至北京,瞿優遠看中了位于崇文區的一處房產。2004年6月4日,瞿優遠代表《體壇周報》社與北京天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該房產總建筑面積4322.2平方米,購買價格為3250萬元。
判決書顯示,合同簽訂后不久,有人向瞿優遠建議,可以通過北京體壇公司名義購買此房產,然后收取租金為北京體壇公司的股東謀取利益。
瞿優遠采納了該建議,并讓人做好資金籌集方案。相關人員建議,可以先由湖南體壇公司將分紅款轉賬至北京體壇公司,用于支付第一筆購房款,然后預收《體壇周報》社、湖南體壇公司第一筆租金及押金,不足部分再由北京體壇公司向《體壇周報》社借支。瞿優遠對這一方案表示同意。
2004年6月11日,瞿優遠代表《體壇周報》社向北京天鴻公司發出變更函,又代表北京體壇公司與北京天鴻公司重新簽訂了商品房合同及補充協議。
2004年6月23日,北京體壇公司與《體壇周報》社簽訂了借款1300萬元的借款協議及房屋租賃合同。同月,財務人員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的名義從《體壇周報》社的賬戶上轉賬494萬元至北京體壇公司的賬戶。同月29日,財務人員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的名義從湖南體壇公司賬戶上轉賬767萬元至北京體壇公司的銀行賬戶。上述三筆資金共計2561萬元。
由此,該辦公樓的買受人由《體壇周報》社變更為了北京體壇公司。
法院認定,《體壇周報》社、湖南體壇公司、北京體壇公司本是“一家人”,不需要收取租金、押金,瞿優遠只是為了給北京體壇公司籌集購房資金才如此操作。
判決書還稱,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及相關財務制度,對于《體壇周報》社的大額借款和投資均需召開社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并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湖南省體育局批準,“瞿優遠無權對此類重大事項獨自作出決定”。
據熟悉案情的人士透露,瞿優遠的案發,也正是由于被湖南省審計部門查出了上述辦公樓的問題,才引發連鎖調查。
判決書也印證:“2007年7月,湖南省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上述問題。”“湖南省審計廳對于《體壇周報》社2004年至2005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作出的審計報告證明,該報告指出了北京體壇公司購置涉案辦公樓自有資金占24%,借款和預收租金及押金占76%,由《體壇周報》社、湖南體壇公司承擔了總價款的絕大部分,卻還要為使用該房產每年支付租金,致使國有資本利益被忽略……”
發現問題后,湖南省體育局相關領導指示瞿優遠將該辦公樓無條件過戶到《體壇周報》社名下,但瞿優遠最后決定以4000萬元的價格將該辦公樓轉給湖南體壇公司,并解除了相關房屋租賃合同,退還了《體壇周報》社、湖南體壇公司的租房押金。
2007年8月31日,北京體壇公司從賣樓的4000萬元中拿出917.5萬元用于股東分紅,瞿優遠個人分得140萬元。
除了上述案情外,2008年11月,瞿優遠從北京體壇公司借走20萬元一直未歸還,這被法院認定構成了他的第三項罪名——職務侵占罪。
正是根據上述案情,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瞿優遠進行了前文所述的判決。
對所有傳媒管理者都是警示
判決書顯示,在此案的審理中,控辯雙方爭辯的焦點集中在瞿優遠作出上述行為時的身份認定上。
公訴機關認為,瞿優遠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辯方聲稱,瞿優遠以湖南體壇公司董事長身份實施涉案行為時,不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辯方同時認為,湖南體壇公司屬于非國有公司,因此瞿優遠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挪用公款。
但法院認為,《體壇周報》社系湖南省體育局下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瞿優遠系《體壇周報》社委派至湖南體壇公司的董事,并擔任董事長。法院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之規定,認定瞿優遠為國家工作人員。
控辯雙方的焦點也顯示出了一個問題,即如何看待瞿優遠的身份及其中的法律關系問題。
資料顯示,1988年創刊之初,《體壇周報》發行量只有幾千份,且都是系統內部強制訂閱,刊發的也都是體育行業動態。瞿優遠從編輯部副主任干起,直至社長兼總編輯,《體壇周報》也在他的帶領下發展成為全國發行量最大的體育報紙,曾創下發行量262萬份的紀錄。其間,在他的主導下,“體壇系”發展為擁有多份雜志及大型體育網站的多媒體集團。
瞿優遠不僅被視為報刊采、編、攝、美各個環節的全才,也被認為是媒體經營奇才。有評論認為,瞿優遠把體育類媒體的市場化程度做到了這個時代的極致。
周金虎律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正因為瞿優遠的貢獻,這一案件才具有典型意義。
他說,在傳媒機構的機制改革和關聯實體設立過程中,很多管理者往往身兼數職,“如果不注重各實體之間的資產界限,不注意自己各身份的區別,只依靠經驗行事,傳媒管理者可能在自己都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就實施了侵犯國有資產和利益的行為,并因此涉嫌犯罪”。
知情人士透露,瞿優遠的法律常識確實非常欠缺,他甚至連國家工作人員受賄10萬元就得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都不了解。
周金虎說,對于傳媒機構的管理者而言,他們往往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是國家任命的事業單位干部,另一方面又是傳媒市場運作的管理者。“作為傳媒機構管理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即便在關聯公司任職,也往往因為公司具有傳媒機構的出資或代表傳媒機構的職務性質,而使管理者被認定具有準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在此情況下,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準國家工作人員,都構成《刑法》中相關職務犯罪的主體。”
周金虎說,與國有企業負責人犯罪相似,傳媒機構管理者涉案最多的罪名都與資產的國有屬性和職務的公務性質相關,如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從瞿優遠一案來看,瞿優遠既是《體壇周報》社長,又是湖南體壇公司和北京體壇公司董事長。周金虎說,一個人同時具有多重身份,也是自2003年文化體制改革以來在追求企事業分離的傳媒行業中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但同一種行為,以一種身份進行可能是完全合法的,或者是責任極小的;而以另一種身份進行可能就是非法的,或者責任巨大的。“不同的身份背景下進行的相同活動,其法律性質和風險是截然不同的”。
周金虎表示,很多傳媒機構在市場化過程中,在機構以外以公司的形式設立關聯實體,以便開展廣告營銷等業務。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明確劃清傳媒機構本身和關聯公司之間的資產界限,往往在出資、人員等方面就容易出現混同,而關聯公司運行中就極易出現損害傳媒機構本身資產的情況,進而相關負責人員也就容易牽涉犯罪。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瞿優遠案的典型性就在于,它對所有傳媒管理者都是個警示。”周金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