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進行財政體制改革 實行鄉財縣管鄉用
本港訊(姚學茂)為充分調動縣鄉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加大縣對鄉鎮的扶持力度,切實保障工資的及時足額發放和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從2010年開始,天柱縣進行“鄉財縣管鄉用”財政體制改革。
改革主要體現在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協稅管理三個方面。
收入管理方面:鄉鎮轄區的所有財政收入一律上劃,實行縣級統一管理,集中上繳縣國庫。縣人民政府不再向鄉鎮下達財政收入任務,而是將全縣財政收入任務分解下達給縣國稅、地稅和財政三個部門,鄉鎮負責轄區內的各項協稅、護稅責任。
支出管理方面:縣級財政主要承擔縣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運轉經費的基本支出需要以及縣級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一般公共服務、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采掘電力信息等事務、糧油物資儲備管理等事務、國債還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鄉鎮財政主要承擔鄉鎮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運轉經費的基本支出需要和其他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一般公共服務(含財政所)、文化體育與傳媒(含文化中心)、社會保障和就業(含勞動保障事務所)、醫療衛生(含合醫辦)、城鄉社區事務(含城建所)、農林水事務(含鄉鎮企業站)、采掘電力信息等事務(含安監站)、其他支出。
協稅方面:實行協稅獎勵制度。對鄉鎮轄區內縣鄉兩級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當年所實現的稅收的 對縣級部分可分享10%至40%稅收。對烤煙所實現的稅收實行單項結算。對鄉鎮為主招商引資的項目和鄉鎮投入新辦的企業投產后所實現的稅收的縣級部分,實行五年內返還鄉鎮。對鄉鎮組織實施的小城鎮開發建設所實現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縣鄉按5:5分享。對由縣級組織實施的新建企業落戶在鄉鎮建成投產后所實現的稅收的縣級部分,縣鄉按9:1分享。同時規定鄉鎮分享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萬元。鄉鎮向縣以上爭取的財政資金,按資金流向由縣財政下撥到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