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一婦女鐺鋃入獄
本港訊 (特約記者 劉榮廷)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并公然抗拒執行,最終鐺鋃入獄,被處以刑罰,咎由自取。2006年9月14日,貴州省
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吳位芝因財產權屬糾紛將其子楊勝平與被告人劉孟仙起訴至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孟仙明知法院(2004)錦民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其有能力執行而故意拒不執行,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但鑒于被告人劉孟仙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可酌定從輕處罰。法院依法遂作出前述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