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章程(草案)
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屬于非盈利公益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扶危救急,扶難助學,奉獻愛心,共建和諧。
第四條 本會的目的:倡導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集大家的力量,關心、幫助青少年健康成長,共建和諧凱里。
第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凱里市委。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場所設在凱里市行政中心西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資金募集:向社會愛心人士募集資金;接受捐贈。對捐贈的個人和單位開具“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會”募集票據,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將捐贈人姓名及捐款金額進行動態公示。
二、資金管理:單獨設立帳戶,專款專用,本著“量入為出,略有節余”的原則使用資金。
三、資金使用: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市戶籍在校青少年;
2、因各種原因造成經濟困難,影響青少年就學的困難家庭。
四、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團市委,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市相關部門人員和愛心企業、愛心人士代表組成。常務委員會設常務委員若干名,名譽會長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由市委組織部、團市委根據工作需要提名報請市委常委會同意。基金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由會長確定。
第九條 本會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名譽會長、會長人員變動由市委組織部、團市委根據工作需要提名報請市委常委會同意;副會長、秘書長人員變動,由團市委提名報請市委組織部同意。
一、本會每屆任期三年,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任。常務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召集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聽取、審議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資金管理及使用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職權
一、決定資助對象及基金發放審批事宜;
二、決定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會長負責管理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具體職責:
一、主持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批準各項計劃;
二、審查本會的各項收支情況;
三、領導協調本會的各項工作;
四、監督和檢查本會工作的開展情況;
五、負責安排協調本會成員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副會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完成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各項臨時工作。
第十五條 秘書長職責
一、按照管理委員會和會長的安排,協調完成管理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日常工作,組織撰寫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二、籌備召開管理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工作;
五、作好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 本會基金來源:
一、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定向捐贈的資金;
二、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
三、本會資金利息收入;
四、按規定可以用于慈善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將受贈財產直接用于符合本會宗旨及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審計制度,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財務狀況。
第十九條 本會指定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 章程的制訂與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制訂和修改必須經管理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管理委員會提出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歸共青團凱里市委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解釋權屬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