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為規范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關愛資金(以下簡稱“關愛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市委、市政府成立的非盈利公益性組織。
第二條 委員會嚴格按照《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辦事。
第三條 委員會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中共凱里市委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委員會的資金募捐、資金運作和管理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委員會接受社會捐贈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三)嚴禁將捐贈款項挪作他用;
(四)遵循尊重捐贈者意愿與符合委員會利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下設資金管理辦公室。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委員會關愛資金的募捐、管理、申報、發放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關愛資金捐贈和管理
第七條 關愛資金的主要來源:
關愛資金的來源:接受社會各界,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資。以社會捐助為主,財政投入為輔。
第八條 委員會接受捐贈需開具國家正式捐贈發票。
第九條 捐資自愿,不分多少。
第十條 委員會給予捐方以下禮遇:
1、捐資在100萬元或累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金質”紀念牌,可聘為委員會名譽副會長,通過新聞媒介報道消息。
2、捐資在50萬元或累積金額在50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金質”紀念牌及證書,可聘為委員會名譽委員,通過新聞媒介報道消息。
3、捐資在10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銀質”紀念牌及證書,通過新聞媒介報道消息。
4、捐資在5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銅質”紀念牌及證書。
5、捐資在1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
6、所有捐資者的姓名及金額,都建立捐資名冊存檔。
第三章 關愛資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關愛資金的資助對象
關愛資金的資助對象:凡我市戶籍或在我市中小學就讀的學生,品格優良,遵紀守法,學習勤奮刻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資助。
1、在我市就讀的貧困青少年;
2、因各種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影響青少年就學的困難家庭的青少年。
第十二條 關愛資金可適當用于開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
第十三條 委員會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章 資金的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申報程序
資助對象可由市教育局或鄉鎮街道政府按程序向基金委員會申報。
(一)、由市教育局申報的程序
1、由擬資助對象或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家庭經濟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2、所在學校進行調查和初審,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填寫《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關愛資金申請表》并連同相關材料報市教育局審核。
3、市教育局對上報的救助對象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要組織調查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二)、由鄉鎮(街道)申報的程序
1、由擬資助對象或監護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家庭經濟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2、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和初審,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填寫《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關愛資金申請表》并連同相關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救助對象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要組織調查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審批程序
1、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救助對象的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進行救助。
2、申請救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會長簽批后發放;申請救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由基金委員會審批,名譽會長和會長共同簽批后發放;救助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市委審批,并經名譽會長簽批后發放。
3、救助款發放通知下達后,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按程序造表發放救助款。
4、救助款用于中小學在校學生學習、生活困難補助的,由學校代管,專用于救助對象的學習、生活。
第十六條 救助款募捐發放情況每年須在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1、本辦法于2010年7月5日經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表決通過,報請市委審批后生效。
2、本辦法解釋權屬凱里市青少年關愛基金委員會。
共青團凱里市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