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判決不能太“臨時性”
◎本港記者 廖強
今年6月,浙江南潯兩名協警,在賓館趁一名女子醉酒不醒先后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近日,南潯法院根據犯罪事實,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且事后主動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給予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兩被告各入獄3年。宣判后,關于此事的帖子《“臨時性強奸”,祝賀又一新名詞誕生》在網上流傳。網友預言,“臨時性強奸”將成為又一網絡流行語。(11月2日《羊城晚報》)
正如網友預言,“臨時性……”這一“新鮮”名詞現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席卷網絡世界,網友們紛紛用“臨時性圍觀”、“臨時性頂樓主”、“臨時性回帖”等等詞語表示對上述案件量刑的諷刺與不滿。暫時拋開法院最后的判決,筆者想在這里向大家解釋下究竟何為法理中的“臨時性”,也算是給大家“臨時性普法”吧。
首先,“臨時性……”并不是什么新鮮名詞,在法理中是有“臨時起意犯罪”和“預謀性犯罪”的說法的,而它們的作用是在于解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圖和犯罪心理。
所謂臨時起意犯罪,是指事先沒有任何計劃和準備,只是在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了犯罪行為,主觀上具備了臨時起意的想法,最終實施了犯罪行為。例如:甲在逛街時看見乙從銀行取了一大包錢出來,當下決定對乙實施搶劫,并確實的實施了搶劫行為,這就叫臨時性起意犯罪。
而預謀性犯罪,顧名思義就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已有犯罪意圖,積極制定犯罪計劃,準備犯罪工具,并最終實施了犯罪行為。例如:新疆7.5打砸搶事件,就是典型的預謀性犯罪。
法官在對一起案件定罪量刑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必須考慮的情節之一,一般來說,“臨時起意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小于“預謀性犯罪”,所以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考慮的。所以,該案的法官對兩犯罪份子定性為“臨時性的即意犯罪”,其實并無不妥。
不過,筆者還想強調的另外一點就是,犯罪份子犯意的“臨時性”只是量刑需考慮的諸多情節之一,并不能因為其“臨時性”就當然的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我國刑法中要求對犯罪份子的量刑必須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于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不可以單純憑一項或兩項情節來認定。就該案而言,雖然兩犯罪份子犯意屬“臨時起意”,也有自首情節,可是他們同樣有著強奸罪的加重情節就是實施了輪奸。按照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兩人以上輪奸的,應該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法官卻“酌情”只判罰了兩人3年有期徒刑,顯然太過草率,太過于“臨時性”了。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