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不必玩宣誓
近日民政部門向婚姻登記機構推薦4種版本的結婚登記頒證詞,供新人婚登領證時宣誓使用。據稱,此舉旨在增強新人婚姻家庭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北京日報》1月14日)
如果不加以細微分析,有些人聞之“新政”會以為是“親民”舉措,不過若在法理上思考,則此舉頗有些問題。
首先,結婚宣誓制或頒證儀式制,并不為中國婚姻法所承認。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也就是說,獲得結婚證的前置必經程序就是依法登記,并未要求舉行宣誓或頒證儀式。第八條同時規定,取得結婚證,雙方就確立了夫妻法律關系。很難想象,如果在宣誓中,引領宣誓的登記員在問“你們在今后的生活中不論遇到什么困難,都能以一顆寬容的心去善待、包容和理解對方,共享家庭的溫暖,共歷人生的風雨,請問你們能做到嗎?”時(見第3個版本),假如一方說要考慮一下,或說實話做不到,是算登記中止呢,還是宣誓無效呢?
其次,“頒證詞”和“宣誓詞”是兩個不同概念。“頒證詞”是登記機構人員單方行為,應按有禮貌、守隱私、尊重人格尊嚴的原則,不能以“你能做到否?”來反向約束領證人。“頒證詞”是依法完成所有登記簽名手續后,最后移交證件階段,由機構辦事人員向領證人說的祝福語和告知法律后果的提示語,與“宣誓詞”無涉。“宣誓”涉及“向誰宣誓”以及“證人資格”、“被宣誓人道德操守及社會威望”、“莊嚴性”等問題,假如要求結婚雙方向一位連自身的婚姻都沒處理好的辦事員宣誓,這不僅不莊嚴,還會褻瀆愛情的神圣。
第三,就推出的“宣誓詞”本身而言,邏輯性也有待商榷。以第4個版本為例。“頒證員:請二位面對莊嚴的國旗和國徽,一起宣讀《結婚誓言》。雙方宣讀:……上孝父母,下教子女……無論富有還是貧窮,無論健康還是疾病,無論青春還是年老……成為終生的伴侶!”像這樣講“孝”、“養”、“ 敬”、“愛”、“忠”價值的誓詞,可能在其雙方列祖列宗和父母親面前宣誓效果更好,向國旗和國徽宣誓,雖并無不可,但有悖于民間常情。
第四,作為世俗婚姻方式,中國實行的是登記結婚制,民間則有舉辦婚禮的習俗,所以一直以來,結婚與婚禮奉行“雙軌制”。市場也已按 “雙軌制”模式,產生了相應的婚慶公司和專業服務人員,“婚誓”很多已在雙方父母面前和親朋好友見證下,按民間方法進行了。婚姻登記機構在沒有強化“身份確認”、防范“騙婚”、“重婚”或“不夠條件的非法婚姻”等“分內事”的情況下,卻把法定的登記結婚,向宣誓結婚處延伸,無端被人指責為借用了“宗教婚式 ”的外衣,卻無“宗教婚式”的莊嚴性,讓人不禁懷疑民政部“善舉”背后的真實意圖。有人指出,婚姻登記機構大有“與民爭食”之味道,搶奪“婚誓”市場,在對宣誓錄像收取錄像費的經濟誘因下,誰也保證不了,這個“旨在增強新人婚姻家庭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規范結婚登記頒證儀式”的東東,會不會變質。
(和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