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經濟”的結果只能是滋生暴力執法
安徽靈璧縣交警大隊規定每名交警每個月的罰款任務至少是1.5萬元。不僅如此,每個中隊連拘留人數也有明確指標,如果交警完不成任務就要寫檢查,而且與績效考核獎掛鉤。(3月19日《北京晨報》)
對于違章的司機來說,交警執法人員對其處以經濟處罰,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罰款,而是為了教育違章司機,真正在自己頭腦里豎立起來安全駕駛的意識,減少違章現象的一再發生。而安徽靈璧縣交警大隊規定,每名交警每個月的罰款任務至少是1.5萬元。這種純粹以罰款經濟為主要考核目標的方式,不僅不會增加司機的安全駕駛意識,反而會滋生某些交警執法人員的暴政執法現象。
在以罰款任務為考核指標的情況下,交警執法人員必然會全力以赴,加大對于違章司機的處罰力度。在交警執法人員加大對于駕車違章現象的處罰力度的同時,也就必然會促使司機減少違章現象,減少因為違章文章問題,而被交警執法人員處罰的情況的出現。
然而隨著司機違章現象的減少,交警執法人員就必然陷入一個兩難的選擇境地。違章司機的減少,也就造成了交警執法人員難以完成上級下達的每月1.5萬元的罰款指標。交警執法人員完不成上級下達的罰款指標,就會帶來一系列的連鎖反應,交警執法人員就會受到完不成任務就要寫檢查,而且與績效考核獎掛鉤等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也就促使交警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罰款指標,對于司機輕微違章可以不做處罰的情況,也要采取嚴格的經濟處罰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交警執法人員依然完不成上級下達的罰款指標,就不得不對那些沒違章行為的司機,也要進行經濟處罰,以達到完成上級下達的罰款指標的目的。這也就難怪當地的司機們會編這樣一句順口溜:“繞千繞萬,不走靈璧縣。”
如此一來用罰款來教育司機減少違章、不要違章的教育目的已經不復存在,罰款經濟的盛行反而催生了暴政執法現象的出現。當罰款成為一種經濟目的后,法律的嚴肅性已經蕩然無存,法律的公正性也就更加地沒有了保證。
(季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