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記者被辭退的為何又是協管人員
4月2日下午,昆明市五華區通報對“城管執法引發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涉嫌參與“打砸燒”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4名毆打記者的城管工作人員被停職檢查或辭退。(4月3日新華網)
我從通報中注意到,本次毆打記者被辭退的又是協管人員。經紀檢監察部門調查,3月27日1時40分左右,在清理警戒區域現場的過程中,4名城管人員在對一名進入警戒區域內的男子進行勸阻時,處理方法不當,致使該男子受輕微傷,這名男子是昆明某報社記者。經研究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五華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機動中隊副中隊長王立海停職檢查的處分,3名協管隊員楊明、李志華、劉驥予以辭退。
近年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值得注意,在類似“毆打記者”的相關公共事件中,引發事端招惹禍患者多為協管人員;而在處理上,辭退協管人員似乎正在成為一些地方熄滅輿論怒火消弭群情激奮的“祖宗之法”和不二法門。比如:某市政府對行政執法協管員腳踢占道經營老人并扔掉老人貨物的處理情況是:3名協管員被辭退,相關辦事處被通報批評,辦事處城管科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再比如:某縣發生一起因交通民警和協管員處理交通違章不當而引發的群體事件,市縣交警主管部門對事件當事交警大隊3名協管員做出辭退處理決定。類似事件還有很多很多,對此我有兩重疑問揮之不去。
首先,為什么引發事件的總是協管人員?姑且不論我對闖端者總是協管隊員由來已久的懸疑,事實上,公眾對此是有合理懷疑的權利和理由的。協管人員是被行政執法機關臨時聘用,不具行政執法權力不能獨立執法的執法人員,顧名思義其職責是協助輔助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和公共管理。讓我弄不懂的是,類似事件中為什么要讓協管人員打頭陣做“出頭鳥”?讓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力的人沖在前面,顯然既有悖規定又不算厚道。
其次,協管人員不具執法資格,不能獨立參與行政執法和公共管理事務,自然身份決定其不能獨立承擔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換言之,在類似事件處理中,當然應當由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及當事人承擔全部主要法定責任。從類似事件處理情況突窺似乎恰恰相反,人們司空見慣見怪不怪的是,大多被“嚴肅處理”的不是“吃皇糧”的行政執法人員而是體制外的協管人員。相形于協管人員被辭退“砸掉飯碗”,相關執法人員只是清描淡寫的“深刻檢查”“記過”等等。退后一步講,即便是協管人員擅自作為“一個闖禍一人當”,光處理協管人員而不追究相關行政執法人員的日常教育和實時管理責任,無論如何也不算符合公平正義。公眾有理由反問:聘用他們的行政機關日常是如何教育他們的?帶領他們的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是如何監管約束的?
我要提醒的是,在類似公共事件和群體事件中,執法人員和協管人員問責追究孰輕孰重傾向如不得到及時警覺和扭轉制遏,久之則勢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公信力,進而損毀政府公信力,讓公眾形成行政執法機關拿協管人員當違規執法“擋箭牌”和“盾牌”的質疑錯覺;而且設若在類似事件中總是由協管人員“罪過一人擔”,而對相關執法人員的依法依規問責追究或虛與委蛇或皮毛未損或“拳頭打在棉花上”,則既不利于行政執法機關強化對協管人員履行教育管理責任的職業自覺,又勢必藉以違規成本低廉在客觀上,對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行政起到反向鼓勵縱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