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女官員喝醉酒摔死 到底誰該負責?
生命停止在29歲的楊建華,是舒蘭團市委副書記。2008年12月8日,她喝了兩頓酒后,一人打車回到家中。約兩個小時后,在床上休息時不慎摔下,次日凌晨不治身亡。事后,楊的家人認為楊的死與喝酒有關,將當天一起喝酒的19人告上法庭,要求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教育費等40萬余元。(《環(huán)球時報》4月16日報道)
楊建華的死到底應該由誰負責呢?在網絡上,有人用反諷的語言寫道:這絕對是工傷,應該評為烈士!換言之,人們認為楊建華是死有余辜的。
據了解,2008年12月8日,楊建華接到檢查的任務后,與同事王某在舒蘭市小城鎮(zhèn)及上營鎮(zhèn)小學、中學檢查團委工作。在上營鎮(zhèn)中心校時,楊建華遇上舒蘭市教育局審計科的李某和黃某,學校負責人徐某讓4人留下吃頓便飯。在席間,楊建華喝下二兩半的白酒,這是第一頓。飯局結束后,于下午16時16分許,舒蘭市招商局王某給楊建華打來電話,要請她吃飯,原因有二,歡送局長,另外是歡送她去團市委工作。于是,楊又喝了半斤白酒。
一天能被請吃兩頓飯,這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是絕少的待遇。在席間喝這么多的酒,竟然還說是吃便飯?至于所謂的“歡送飯”,那更缺少正當性了。關鍵的問題是,這些酒席的錢是從哪里來?恐怕脫不了“公款吃喝”的干系。拿著老百姓的錢大吃大喝;現在,撐死喝死,是罪有應得。這樣的人,對于公眾來說,越少越好。不過,也有人認為,這是政治對人性的扭曲。楊建華喝酒是被逼的,是被官場的不正之風逼迫的。那些請楊喝酒的官員,或許可以免于法律的制裁;但是,應該受到嚴厲的行政處分。
可是,在此,假如楊建華是在正常履行一個公務人員的職責,假如她堅持了一名公務員的道德;那么,她還會過量飲酒嗎?她完全有理由拒絕這種不正之風對她侵害。然而,她沒有。存在主義者認為,人雖然是在各種條件下進行的選擇的,但是,條件能否發(fā)生作用,歸根到底取決于人自己的自由選擇。對于楊建華,我不知道她是被逼無奈還是同流合污,是由于“面子”問題還是“官場規(guī)則”。但是,不管怎么樣,這都是她自由的選擇。她必須對她的選擇承擔后果。
(魏十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