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強奸被判無罪 最后一道防線失守了
富源縣法官楊德會因涉嫌嫖宿幼女、強奸等罪名被當地檢方提起公訴,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齡有爭議,一審竟被判無罪。對此,受害人及其親屬們都表示難以接受,于是再次向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求。據了解,此案將于明日在馬龍縣法院民庭進行二審。(5月17日《生活新報》)
“法官知法犯法,干出了強奸幼女的丑事還被判無罪,你說誰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受害女生父親的質問,無疑是對本案一審結果的當頭棒喝。筆者認為,受害女生年齡的爭議,至多只是量刑輕重的問題,而不是有罪無罪的問題。
判決書稱,“鑒定機關鑒定小雯骨齡在14周歲與16周歲之間,而公安機關證明小雯的出生日期為1995年9月28日,該證據與骨齡鑒定結論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發生時,被害人小雯屬于未滿14周歲幼女’的唯一結論,對于公訴機關“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證據不足。”
起訴法官楊德會,本來就不該用“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且看報道:她幾次起身欲開門離去,都被楊德會拉了回來,并把門反鎖了。“我出了錢,你還想走,等辦了事明天再走。”楊德會說完就上前強脫小雯的褲子——此時,楊德會已經完成了強奸罪的所有要件: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
不管受害女生是不是年幼的賣淫女,也不管當事人是不是成年的賣淫女,都不影響對楊德會強奸罪的指控。一個通俗的道理是:即便是“賣”,賣淫女也有“這一次不賣了”的權利!而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就是強奸犯罪。
判決書稱,“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楊德會對被害人鳳鳳(另一受害女生——筆者注)實施過暴力、威脅等手段;而關于楊德會是否知道楊麗萍與李心愛威脅鳳鳳的事實,楊麗萍、李心愛、鳳鳳的相關陳述不一致,不能確定,其行為并不完全符合強奸犯罪應當具備的特征,不構成強奸罪。”
見過荒唐的,沒見過如此荒唐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既然判決書承認“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楊德會對被害人鳳鳳實施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那么又有什么理由推翻強奸罪的指控呢?
豈容司法腐敗侵蝕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沒有司法公正,良法就會成為惡法;沒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統一的、權威的社會規則和社會規范,社會糾紛就得不到解決,社會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會關系就得不到調整,社會秩序就得不到維護。
現在學校門口的警察已經配備沖鋒槍執勤了,這絕對不是一件值得慶賀的事情!
(魯開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