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驢友被困要收救援費嗎
你認為被困驢友需要付救援費嗎?
■ 調查數據
4月3日晚,北京某大學數十位師生在結伴攀登房山區貓耳山時迷路被困。接警后,警方首次出動直升機。最后,被困人員成功救出。繼他們之后,門頭溝又發生戶外運動者被困事件,直升機再度升空救人。有評論認為,應該實行“付費救援”。你怎么看?
A、不用。公民納稅已經包含了緊急救援的費用;生命至上,救援應不惜代價 49.3%
B、需要。不能因個人的“魯莽”浪費納稅人的錢 18.5%
C、應該支付部分費用,否則高昂的直升機費用驢友付不起 20.3%
D、是否付費需要看情況 11.9%
■ 調查原聲
《人民日報》:專家提醒,探險不是冒險。戶外活動愛好者,一定要以保障自身安全為前提,在享受郊野健身、探險、刺激、快樂的同時,還要顧及家人的擔憂,同時也要考慮社會救援力量的艱辛付出。
《南方都市報》:我們是應該強調“驢友”要有公德意識和社會責任,但救人就是救人,不必計算成本,那是對生命的不尊重,我們需要的是有現實意義的反思。如何讓“驢友”的探險變得更加安全,這才是有效的反思。
《新京報》:警察實施救援時所支付的成本,比如直升機的配備、使用所需要的花費,乃至大批進山警察的消耗,這些費用本就是民眾已經買過單的。只不過,警察往往是將全體公民納稅的費用,支付在具體的救助行動之上。這樣的支付方式本身并無不妥,因為在公共生活中,每一個公民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助者。
@柯國寧:每年都有市民、學生和半瓶水的“驢友”登山被困,然后勞民傷財地去解救。其實我覺得登山和穿越是個很專業的活,建議一般人還是別輕易去嘗試。
@詹小花_zhan: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我都不知道說什么好。該不該救呢?該救。警察不就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嘛。可首先應該對生命和財產安全負責的人就是你自己,就不能在探險前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嗎?最起碼要有資深驢友帶隊,至少要知道不能單獨行動吧。
@順其自然211:連續兩天,北京業余登山者群體發生迷路求救,北京公安部門出動包括直升機在內的七八個警種,共計三四百人參與搜救。雖然登山者得以全身而退是好事,可因此造成的公共資源巨額耗費,值得大學生和驢友們深思。
劉洪波:收費解救?我堅決反對
劉洪波 媒體人
一個社會如果什么都要付費,公共資源全部都要營業化,那不是節儉,不是效率,而是政府責任的解除、社會空間的坍縮和人道精神的災難。
北京警方近日接連兩次出動直升機,解救被困戶外運動人員,引出解救是否需要付費的話題。據新京報“京報調查”的調查數據,49.3%的人認為不應該付費,約38.8%認為需要付費或部分付費。還有11.9%的人表示需要看情況,算是兩可其間,但其實對付費也不反對。
因此,這組數據,可以被表述為“支持免費解救的人不超過半數”,可以被表述為“超過半數的人認為解救應該付費、部分付費或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付費”,也可以被表述為“反對解救付費的人仍然占有最高比例”。這些表述都與數據相符,愿意用哪種表述,在于你站在哪一邊。
調查本身或許是粗略的,因此數據的參考價值未必充分,但至少可以說,受困者的解救是否要收費,不是一個智力訓練題目,而是一個有現實社會基礎的認識分歧。
接連發生的戶外運動受困和解救,是話題顯現的時機。然而,是否需要付費,牽涉的不止是戶外運動,而是人們受困的所有情況。
人們可能受困于戶外體育運動,受困于旅游或謀生活動,受困于各種事故、災害乃至犯罪活動。受困者可能是中國人或者外國人,受困地點可能是國內或者國外。解救付費,是僅僅針對戶外運動,還是各種情況、各種地點、各種人的受困都包括?你怎樣確信解救不會成為“政府的商業項目”,怎樣確信付費能力的預估不會影響到解救的力度?如果只對戶外運動受困才收費,那么這種區別對待的依據又是什么?
無論何種受困,都屬于意外,而非主動以求,解救屬于無可選擇的行動。其實,即使主動以求的受困,仍然是需要解救的,例如,一個實施自殺行動的人,在被發現的時候,人們也必須將他從水中、樓頂、高塔解救出來。解救是生命危機狀態下的必然反應,同時人們也不會因為將獲得解救而故意受困,以耗費解救資源。解救受困是一種人道行為,而無論免費收費,對受困情況出現的數量沒有調節作用。
解救受困者,也很難讓人產生一種“公共資源使用不公平”的認識。不會有人視受困為一種消費而去占用公共資源,同時沒有受困,因而不使用解救資源的人也不會覺得那些被救者擠占或消費了用于解救自己的資源。
用于解救受困者的公共資源,來自于公民稅收,用之于公共利益。這種公共利益,既指受困者得救,也指解救行動本身所體現的道德精神。這種公共利益,不是“誰納稅誰受益”,而是基于人類價值認可的一切對象,可以被解救的,包括本國人、外國人,有時還包括動物、植物乃至一棟建筑。
我看到過的唯一“付費解救”,是2004年伊拉克發生的日本人質綁架事件。當時,日本參與了伊拉克戰爭,反復聲明公民不應前往伊拉克。幾名日本人去伊拉克反戰并被綁架,日本政府耗費約20億日元。危機解決后,輿論開始譴責被綁架者個人魯莽給國民添了麻煩,但政府表示沒有“支付解救費用”的依據,他們支付的是解救后的體檢費和回國機票。
戶外運動受困被解救是否要付費成為一個問題,大概也是因為戶外運動人員“個人魯莽”造成了麻煩吧。然而,他們真的魯莽嗎,他們的魯莽超過參戰國公民到敵對國去反戰而受困嗎?
被解救的受困者是否要為解救行動付費,我是堅定的反對者。一個社會如果什么都要付費,公共資源全部都要營業化,那不是節儉,不是效率,而是政府責任的解除、社會空間的坍縮和人道精神的災難。
葉匡政:應完善警察救援機制
葉匡政 媒體人
是否提供公共救援,既與被救者身處險境的原因和動機無關,更與救援成本的高低無關。選擇何種救援方式,由專業救援者自行判斷。
北京最近發生兩起警方使用直升機實施公共救援的事件,一起在房山區貓耳山,一起在門頭溝。兩起事件均因戶外運動者被困險境而起。看報道,這兩次救援是北京警用直升機的首度亮相。本來這是值得贊許的事,驚訝的是卻在媒體上引發了不小的爭議。因直升機升空成本過高,有律師評論認為應當實行“付費救援”。新京報“京報調查”的結果顯示,只有近一半的人認為不用支付緊急救援的費用。其他人,或認為要支付救援費用,或認為應支付部分費用及視情況而定。
我對民眾出現這樣的反應并不感到奇怪。多年來我們對警察權的認知,一直存在盲區。我們常常強化警察權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也就是對違法犯罪者合法使用暴力的權力,而弱化了警察權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功能。在現代社會,保障公民權利才是警察權存在的第一動因,因為保障了公民權利,自然也就維護了社會秩序。只有把保障公民權利看作警察權存在的因,把維護社會秩序看作果,而不是因果倒置,才能真正實現警察權和公民權的統一。這就好比人質被綁匪綁架,行使警察權的目的首先是保證人質的安全,而不是要打擊綁匪。應當說,假如把保障公民權利看作警察權的核心,這個“付費救援”的爭論應當不存在。很顯然,當公民身處險境可能有生命危險,而其他公益或自助性救援又無法安全完成任務時,警察適時提供公共救援是警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說也是各國現代警察的一種行為常態。
從這方面說,北京警方的做法值得稱贊。
此類救援為何會引起爭議?我想,這與我國對警察提供公共救援的立法模糊,也有一定關系。2009年通過的《人民武裝警察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但對于什么是“其他危難情形”并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很顯然,對于牽涉公民私權的困難,警察不可能全部提供救援。
在我的理解中,“其他危難情形”應當是指各種客觀環境導致的危難,如不立刻提供救援,會造成公民的人身與財產的巨大損害。在法律上評判標準只有一條,即如果能通過私人力量自主解決的困難,才不屬于警察救援的范圍。也就是說,警察是否提供公共救援,既與被救者身處險境的原因和動機無關,更與救援成本的高低無關。選擇何種救援方式,救援成本的高低,由專業救援者自行判斷。在很多情形下,大量和長時間的人力救援成本,往往要高過使用直升機的成本,只不過直升機的成本更為直觀而已。
減少此類爭議的唯一辦法,就是應當加快對警察救援機制的立法完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警察在緊急情況,對相應事件采取果斷行動,不會因延誤時間而造成人員傷亡。同樣,也只有規范了警察救援的范圍和程序,對法定救援范圍之外的事件,警察才可能獲得拒絕救援的權利。否則的話,只要民眾報案了,警察如果不提供救援,同樣可能導致各種輿論爭議或法律糾紛。